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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教育法

英語:教育法學

又稱“教育法學”。法學與教育學的交叉學科,以教育規律、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重點。它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發展到壹定階段,伴隨著教育法的產生和教育法律現象的理論研究。

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聯邦德國、美國和日本出現了教育法。1957聯邦國際教育大學法律系漢斯?赫克爾教授和西浦教授合著的《學校法》系統闡述了學校制度的法律構成、管理和教育的法律關系,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專著。此後,赫克爾撰寫了《學校法》和《學校政策》,憲法學者克萊因合著了《受教育權及其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實現》,側重於對事實和法律的分析和評價,涉及國家的教育行政責任、教育權和受教育權等廣泛問題。在美國,諾爾特和林恩合著的《學校法——教師手冊》是第壹部系統的教育法著作。本書在判例的基礎上構建了學校法的基本理論體系,涉及美國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礎和教師的法律地位。20世紀60年代中期,俄亥俄州教育協會的律師德魯裏和杜克大學的教育學教授博爾梅爾都編輯了《美國學校法叢書》。20世紀80年代初,瓦倫提出版了《學校法》。該書既有理論分析,又有法律解釋,每章都附有判例介紹,體現了美國教育法的實證主義傳統。65438-0954年成立“全國教育法學研究會”,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學組織。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日本的教育法研究發展迅速,最初的工作主要是法律解釋和教育案例匯編。1963年,Kanoko出版了《教育法》壹書,成為日本第壹部系統闡述教育法原理的權威著作。在中國,教育法學作為壹門獨立學科的研究始於20世紀80年代。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頒布後,學術界開始研究教育立法實踐中的問題。1981年,《甘肅師範大學學報》發表《談教育法制定問題》,開啟了教育立法的理論研究。在隨後的五年裏,壹系列關於教育立法的文章問世。其中,教育研究1982第1號發表的《論教育立法》和1983第2號法律發表的《論小學教育立法》,表明我國教育界和法律界開始關註教育法。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後,學術界在研究教育立法的同時,開始有意識地將教育法學作為壹門學科進行探索。20世紀90年代,學術研究轉向整體構建教育法學學科體系框架階段,專業著作相繼問世,主要有:《教育行政執法》、《教育法學基礎》、《教育法學理論》等。

由於各國教育法學的理論基礎和情況不同,研究的範圍和內容也有所不同。研究範圍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律,我國現行教育法,外國教育法,教育法的歷史,教育法的比較研究,教育法與其他社會和自然現象的關系。其研究內容可分為三類。(1)教育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包括:教育法的產生和發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質和特征,教育法的規範性構成,教育法的價值和功能,教育法的體系,教育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教育法律責任的概念、本質、類型和認定,制定和實施教育法的壹般原則。(2)教育法基本問題研究。主要包括:受教育權、受教育權、現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權利義務、校內外法律關系、教師的基本權利義務、學生的基本權利義務、組織者與管理者的法律關系、教育投資的法律保護。(3)教育法運行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執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監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選擇和評價也日益成為研究的重要內容。以制定教育法為重點的教育立法和以實施教育法為重點的法社會學構成了教育法的兩個主要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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