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農業科學院相關課題組對土地承包現狀及糾紛進行了深入研究,並發布了《農村土地糾紛量化評估與化解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選取四川、江蘇、吉林、河南、山東、浙江、黑龍江7個省份作為研究對象,通過統計分析揭示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的基本特征,為相關部門及時預防和化解糾紛提供對策建議。以下是我整理的2017農村土地糾紛案例。歡迎閱讀!
狀態
各地土地糾紛發生率差異很大,要註意個別重點戶。
調查顯示,自2005年以來,土地糾紛呈上升趨勢,但糾紛率低於10%。從各省情況來看,各地區糾紛發生率差異很大。具體來看,吉林省農民之間的糾紛發生率最高,達到22.6%。黑龍江省和四川省的糾紛發生率也較高,分別為17.0%和11.0%。山東省糾紛發生率為9.1%,河南省、江蘇省、浙江省糾紛發生率也較高。
各省糾紛發生率懸殊的原因可能是吉林省和黑龍江省作為農業大省,人均耕地較多,農民收入主要來源於農業生產,因此特別重視土地管理,容易因土地問題發生矛盾或糾紛。在非農產業發達、人均耕地少或土地產出低的省份,壹般的土地問題不足以引起明顯的糾紛,所以發生率相對較低。
此外,調查顯示,土地糾紛並不是群體性的,而是在少數農戶中具有集中性和反復性,糾紛的集中程度因地區而異。根據每次糾紛涉及的農戶數量,總樣本為0.72,即平均每個農戶發生過約1.4次糾紛,也就是說糾紛集中在壹些特定農戶。因此,在解決土地糾紛時,除了減少糾紛總量外,還應關註個別重點戶,提高政策目標率。
土地糾紛多為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方式有三種。
報告分析認為,農村土地糾紛主要涉及三種類型:土地承包經營變更引發的糾紛、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農民承包土地被征收或占用引發的糾紛。整體來看,合同糾紛仍是大頭,占比56.22%;其次是征收糾紛,占25.39%;流通糾紛占18.39%。在土地糾紛解決方面,調查顯示,88%的土地糾紛已經解決,各省土地糾紛解決壓力差異較大:黑龍江、吉林、河南糾紛解決率在90%以上,只有5%~8%的糾紛有待處理;山東土地糾紛結案率88.9%;而浙江、四川、江蘇三省未來解決土地糾紛的壓力很大,還有20%~25%以上的糾紛沒有解決。
目前解決農村土地糾紛有調解、仲裁、法院三種方式,調解又分為自行調解、村委會調解、鄉鎮調解三種方式。結果表明,96.54%以上的土地糾紛主要由村委會調解和自行調解,比例分別為765,438+0.38%和25.16%。鄉鎮調解、仲裁、法院解決糾紛的比例分別為2.43%、0.64%、0.38%,起到了壹定的補充作用。據采訪了解,大部分村民和村幹部不願意將糾紛上升到鄉鎮及以上層面。他們認為鄉鎮及以上級別的仲裁會放大矛盾,傷害鄰裏之間的感情。這意味著,如果能充分利用村民之間傳統的鄰裏關系,以及基層村幹部與村民相互理解的半官方協調模式,將有助於提高糾紛解決的質量。
土地權屬不穩定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需要加快權證的發放。
數據分析表明,土地確權中的糾紛並不嚴重,但壹些環節應引起重視。整體來看,54.3%的樣本村在土地確權過程中引發了農戶間的糾紛,其中74.3%涉及5戶以下,8.6%涉及20戶以上。可以認為,土地權屬確認沒有引起嚴重爭議。但也要註意,確權過程中的丈量土地階段,是比較容易引發糾紛的環節。
同時,有土地糾紛的農戶在第二輪承包後通過土地調整獲得了更多的土地面積,這說明土地調整所反映的承包關系的不穩定性可能是糾紛發生的重要因素;而且有糾紛的農民更容易擁有機動地、荒地等非家庭承包地,這也反映了承包關系不穩定帶來的問題。這些結果表明,有必要在穩定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加快發放農地權證,明晰農民土地權利。
建議
完善土地制度和政策頂層設計
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和政策經歷了多次變革,包括農民私人所有、集體所有統壹經營、家庭承包經營三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在壹些問題上存在沖突。比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撂荒滿兩年可以收回,但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不能收回承包地;再比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由於農業系統缺乏強制執行,雖然高院司法解釋認為法院應當受理相關糾紛,但地方法院並不強制執行。相關政策的碎片化和沖突造成了很多難以調解的土地糾紛,未來的政策設計需要更加連貫和系統。
同時,土地承包糾紛不僅與農地產權改革密切相關,還需要壹個更全面的實施方案,在農村綜合改革下協同解決糾紛。農村收入結構和生活方式的改變,有利於弱化或轉移歷史遺留的慢性病對少數農民的影響。因此,應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健全城鄉發展壹體化體制機制,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治理,從根源上全面解決土地糾紛。
做好合同管理、確認、認證等基礎工作
土地確權是解決大量土地糾紛,特別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根本辦法。但確權過程中也存在矛盾激化的風險,這就要求我們采取符合大政方針、因地制宜的解決方案,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平等協商”的原則處理好相關問題,避免合同糾紛激化。
壹方面,做好第二輪農田擴種工作,穩定承包關系。正視農地承包現狀,重新審視各地二輪承包遺留問題,全面清理歸類混亂的農地承包關系,強化契約意識,及時補齊農地承包合同,及時補辦承包經營權證。對尚未承包第二輪農用地的機動地,本著尊重歷史、穩定承包關系的原則,出臺統壹政策,界定承包對象和農用地,統壹丈量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發包,訂立第二輪農用地承包合同,頒發新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證》,確保農民長期穩定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
另壹方面,盡快解決土地面積不準、四至不清、農民承包地位置不清等問題。要對農民持有耕地承包經營證、耕地承包臺賬、耕地流轉臺賬和簽訂耕地流轉合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農地經營權證內容不真實的,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進行變更、換發、註銷、註銷和收回。
多元化仲裁渠道解決農村土地糾紛
仲裁將成為集體經濟組織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主要渠道。與此同時,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利益格局的日益復雜和困難,單靠仲裁難以有效、穩妥解決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毫無疑問,仲裁的作用也需要其他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建議構建以仲裁為核心,以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為依托,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多元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機制。
為構建這壹機制,建議對關鍵法律概念進行明確界定,對實踐中難以操作的法律條文出臺配套政策或指導性文件,避免基層實際工作中因缺乏明確的政策指導而出現各種做法,減少不合理糾紛。同時,加強仲裁機構與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聯系、合作和聯動,避免部門之間文件或慣例的矛盾,增強仲裁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此外,建議加大仲裁基礎設施建設、仲裁員培訓和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通過對糾紛案件發生頻率、類型、地域的分析,重點跟蹤壹些重點領域和類型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