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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建設的措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網建設,保障電力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輸變電、配電、調度、通信等公用電網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和整合各類資源,保障電網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建設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電網建設的統籌規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網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自治區推進供電管理體制改革,多渠道籌集電網發展資金,加強電網建設,促進城鄉電網協調發展。第六條電網屬於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電網建設,保護電網設施,並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電網安全的行為。第二章發展規劃第七條自治區電網發展規劃由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電網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電網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電網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符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電力產業政策。

電網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供電、林業、水利、市政、鐵路、公路、水運、港口、環保、電信、廣播電視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在編制、修改或者審批涉及電網建設的專項規劃前,應當征求電網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農墾等部門應當根據電網發展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對變電站(變電站)、開關站等電網設施用地以及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和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規劃預留。第十條規劃新城區和工業園區時,相應區域的電網設施規劃應當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並預留公共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和新農村建設應當規劃預留公共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並為其預留位置和通道。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批準的電網發展規劃;不得占用已納入規劃的電網設施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電網設施保護區用地,不得占用規劃中預留的公共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第十二條非電網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調整電網設施、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規劃用地的,應當征求電網企業意見,並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十三條電網建設由電網企業根據電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

電網企業要加大建設投入,組織電網項目建設,全面落實電網發展規劃,優先保證重點項目用電。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電網建設項目審批手續。電網建設項目開工前,電網企業應當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提交項目用地和架空線方案,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第十五條電網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六條電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技術、電力設備和產品,保障電網安全。第十七條電網建設項目選址、輸配電線路路徑選擇,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礦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八條在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中,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逐步開展電纜入地建設。

對於地下電纜建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地下電纜建設和改造工程提供通道。第十九條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涵洞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共配套供電設施應當與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和新農村建設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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