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有:(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務轉移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事後不履行債務義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因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還款能力不承擔責任。(2)抗辯權隨之轉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債務無效,第三人作為新的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如果履行期未滿,新債務人也可以抗辯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此外,在雙邊合同中,也可以同時主張抗辯權。但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債務的非因果性,沒有特別的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因果行為的原因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債務本身的抗辯原因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3)從債務中壹並轉讓。《民法典》第554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如果保證債務不隨主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將其債務轉讓給他人時,通常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否則轉讓無效,即不能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然後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原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轉移後,實際上債務的抗辯權也會隨之轉移。條件:(1)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民法典》:“債務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壹條款要求債務的轉讓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目前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只有壹種方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然後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實就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何判斷“同意”,自然要用到要約和承諾的規則。(2)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通過合同進行,也就是說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合同有幾種方式: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個別債務轉讓協議,並經債權人認可。之所以需要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來還債關系到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將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2.經債務人同意,第三方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第三人接受債務的轉移,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消失。如果債務人在不知道債務已經轉移的情況下向債權人付款,債權人接受了雙債,這顯然對債務人和第三人都不公平。而且第三人是否惡意,也影響到債務人事後追償的問題。因此,必須經債務人同意。(1)債權轉讓的概念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2)債權轉讓過程中主體之間關系和稱謂的變化:在債權轉讓之前,主體只有兩個,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了第三人,這個第三人就是受讓人。在債權轉讓過程中,這三個主體的名稱都發生了變化。原債權人稱為“轉讓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原債務人仍為“債務人”。債權轉讓後,債務人仍然是債務人,受讓人成為債權人,原債權人成為無關人(債權全部轉讓)。如果部分債權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成為債權人。(3)債權受讓人是債權轉讓過程中的壹個法律概念,與債權壹並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關系相當於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關系。而承擔債務時,必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