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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和處警的工作標準是什麽?

公安機關出警規範:

第壹章基本要求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安徽省公安廳相關工作規定,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市公安機關受理群眾報警求助、報警、出警,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接受群眾報警和救援的程序如下:

(壹)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的,應當註明報警單位和姓名;如果是電話報警,要主動告訴民警:“您好,這裏是XX(市、縣)或XX(市、縣公安局分局、辦事處、隊)指揮中心,我是接電話的警官或接電話的警官。請講。”當妳接受電話的時候,妳應該是友好的。

(二)詢問報警人或者接聽報警電話時,報警人應當主動引導報警人說明案件(事件)的主要情況(時間、地點、主要情節)及其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3)對報警有疑問或報警人未準確報警就掛斷電話的,應及時回叫報警人進壹步核實情況。如果電話無人接聽,且報警情況明確,應立即派人到現場核實;

(四)屬於報警求助的,應當詢問具體內容,不屬於公安機關壹般報警求助範圍的,應當根據報警人的心情和態度給予適當的解答和安慰;

(五)對於投訴,應當詢問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和投訴內容,同時告知投訴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立即向領導報告,並根據指令報警。

第四條接處警民警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在統壹接警處置平臺登記存儲報警信息,確保報警內容的原創性。

第五條除咨詢和無效報警外,接到報警的民警應當及時為報警人出具報警回執,作為查詢出警處理進展的依據。

如果是電話報警,接到電話的民警應當告知其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出具報警回執。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接到警情指令後,必須無條件處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事件),並應主動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受理。

第七條出警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其中壹人為主辦民警,遇有重大警情時,由壹名師、所、隊以上領導帶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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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警務人員辦理警務,應當攜帶《接受警務登記表》、《當場處罰決定書》、《治安現場調解協議書》以及其他可以當場使用的法律文書,並為警務人員制作筆錄。

第九條警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保持警容整潔,攜帶:槍支、警棍、警繩、手銬、對講機、手電筒等單警裝備。

處置警情的專用車輛必須配備現場勘查箱、攝像機、錄音筆、數碼錄音機等現場取證設備和處理特定警情所需的專用設備,如盾牌、防彈衣、頭盔、警示帶、救生衣、滅火器等物品。

第十條公安幹警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盡快到達現場處理。

第十壹條出警結束後,對於指揮中心指令出警的,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反饋。辦案民警應及時在接處警平臺反饋表中詳細填寫調查核實處置情況。

第十二條警察到達警情現場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過於緊急需要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公務時,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並應做到:

(壹)及時處理警情,報告現場情況;(二)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現場人身和財產安全;(三)及時登記在場相關人員的姓名、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四)依法開展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辦理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就近出警、屬地管轄、業務主管的原則,並:

(a)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二)逮捕、看管、控制犯罪嫌疑人;(三)搶救傷員,需要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劃定保護區,設立現場警戒,保護現場;(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和走訪核實情況;(六)對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七)告知辦案人員案件發現、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情況;(八)填寫出警記錄,做好相關出警工作的交接。因警務處理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二)發現和控制違法嫌疑人;(三)搶救傷員,需要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五)進行初步現場勘查,收集和保存證據;

(六)扣押非法所得和違禁物品;(七)依法實施當場處罰;(八)組織調解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九)填寫出警記錄,做好相關出警工作的移交,出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在現場處理案件時,派出所民警和巡邏民警要做好警情處置的前期工作,不得推諉和草率處理。除簡單案件、調解和當場處罰外,還應當做到:

(壹)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發現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搶救傷員,需要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收集和保存證據;

(六)及時與案件承辦人或其他職能部門聯系,做好警情交接工作,向案件承辦人通報案件發現過程、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情況。

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除上述規定外,還應立即請求上級公安機關采取以下措施:

(壹)對可能受到侵害的重點目標采取防護和警戒措施;

(二)向鄰近地區發送預警通知;

(三)及時通知有關公安機關攔截。

現場處置完畢後,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有關人員、作為證據的物品、文件帶回公安機關進壹步調查處理。無法帶回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封存或者妥善保管。

第二章刑事案件的現場處置

第十六條公安幹警到達現場後,除迅速制止犯罪行為、依法控制和調查犯罪嫌疑人外,根據規定需要立即開展前期調查取證工作。事前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和微量物證的保護、現場調查和訪談、現場錄音、攝影(錄像)、物證的收集。現場取證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條拍攝犯罪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必須立即拍攝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案例。現場攝影和錄像包括方位、概況、關鍵部位和細節。

第十八條現場證據保全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扣押作案工具、違禁物品等...註意提取證據時要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損傷指紋。

第十九條現場勘查、勘驗時,應當詢問當事人和勘驗現場的見證人,並及時登記在場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依法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機關審查。

第二十壹條對殺人、爆炸、放火、搶劫、強奸、綁架、投放危險物質、重傷、入室盜竊、盜車等案件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的刑事案件,刑偵部門應當以現場勘驗、檢查為主,幹警配合前期取證工作。

對於命案現場,應迅速設置警戒帶保護現場,可采取錄音、照相、錄像等不改變現場的方法提前取證。除搶救傷員、保護物證等緊急情況外,警察不得觸碰現場的痕跡、物品和屍體。在搶救傷員和處理其他緊急情況時,要戴手套和鞋套,盡量避免破壞現場。

第二十二條案情復雜、涉及警力較多或者警力無法完成現場出警情況的,應當向隊長報告,隊長應當迅速調集其他警力趕赴現場處置。多名警察同時到達出警現場的,應當以有管轄權的警察為主要取證人,其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做好與執勤人員或辦案民警的交接警務工作,包括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兇器、贓物)、案(事)件照片等材料。

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接收後,應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並按照《警務接收平臺使用規範(試行)》在統壹警務接收平臺的“分局、隊接處警”中進行登記。

第三章行政案件現場處置

第二十四條警察到達現場後,除迅速制止違法行為、依法控制和查處違法嫌疑人外,必須立即按規定進行取證。前期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和微量物證的保護、現場勘查和訪談、錄音和照相(錄像)、物證的收集。現場取證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條拍攝犯罪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必須立即拍攝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案例。現場攝影和錄像包括方位、概況、關鍵部位和細節。

第二十六條現場證據保全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扣押作案工具、違禁物品等。註意提取證據時要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損傷指紋。

第二十七條現場勘查和走訪時,應當詢問當事人和走訪現場證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八條現場調解案件範圍包括: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治安案件,如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前提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對案情和事實均無異議。

對案件涉及的醫療費、物品損失賠償等沒有爭議的,經雙方同意,警方可以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規定》的規定進行現場調解,並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歸檔。

第二十九條對情況復雜、涉及警力較多或警員無法當場完成的案件,要向組長報告,組長要迅速調集其他警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做好與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的配合工作,包括人員(違法人員、受害人、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武器、贓物)、案(事)件照片等材料。

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接收後,應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並按照《警務接收平臺使用規範(試行)》在統壹警務接收平臺的“分局、隊接處警”中進行登記。

第四章其他警情處置

第三十壹條嚴重暴力案件應當先行處理,並立即報告上級公安機關,采取下列措施:

(壹)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2)對可能受到侵害的重點目標采取防護和警戒措施;(三)向鄰近地區發送預警通知;(四)及時通知鄰近站隊進入警戒狀態,進行全面排查和攔截。

第三十二條治安災害事故現場的前期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了解現場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2)設置警戒,保護現場,疏散圍觀群眾;

(3)對於爆炸、有毒、放射性或傳染性疫情等專業性較強的排險工作,應疏散現場人員,並請專業人員及時處理;

(四)進行現場調查和走訪,收集和保存證據;

(五)註意發現、監控和控制事故責任者或肇事者。

第三十三條群體性事件早期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了解現場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二)控制現場局勢,制止過激行為,防止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維護現場秩序,及時疏散圍觀群眾;

(4)依法對現場人員進行說服教育,防止事態擴大;

(5)註意及時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

處理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或醉酒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根據現場情況,制止事故發生;(二)對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予以約束,直至其清醒,並做好取證工作;(三)飲酒後造成事故的,應當及時聯系其親屬或者下屬單位,通知其取回保管;(四)對於精神病人找不到病人親屬的,聯系當地民政部門進行處理;(五)醉酒肇事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約束至清醒,清醒後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警察接到下列求助時,應當立即受理,酌情處理,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a)溺水、墜落、自殺等。;(二)兒童、老人、智障人士、精神病人走失,需要在壹定範圍內幫助尋找的;(三)公民處於危險、孤立狀態,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發生險情,威脅公共設施安全或者影響工作、學習、生活秩序的;(五)其他緊急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以下內容如下:

制定規範的目的和意義

(壹)標準化為科學管理奠定了基礎。所謂科學管理,就是按照生產技術的發展規律和客觀經濟規律來管理企業,各種科學管理制度的形式都是以標準化為基礎的。

(2)促進經濟全面發展,提高經濟效率。標準化在科學研究中的應用可以避免研究中的重復勞動;應用於產品設計,可以縮短設計周期;應用到生產中,生產可以在科學有序的基礎上進行;運用到管理中,可以促進團結、協調、高效。

(3)標準化是科研、生產和使用之間的橋梁。壹項科研成果壹旦被納入相應標準,就能迅速推廣應用。因此,標準化可以促進新技術和新科研成果的應用,從而推動技術進步;

標準化為組織現代生產創造了先決條件。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生產規模越來越大,技術要求越來越復雜,分工越來越細,生產協作越來越廣泛。因此,需要通過標準的制定和使用,保證各個生產部門的活動,保持高度的技術統壹和協調,使生產正常運行;因此,我們說標準化為組織現代生產創造了先決條件。

(五)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維護生態平衡,維護人類社會的當前和長遠利益。標準化是經過多次實踐後最有效的形式,資源的利用率也比較高,所以標準化在資源的合理利用上有積極的意義。

(6)合理開發產品品種,提高企業適應能力,更好地滿足社會需求。標準化是對當前產品的細化,是對市場需求的細分,保留最適合的,會更好的滿足社會的需求。

(七)保證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標準化的程序將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確保產品質量。

(八)協調社會生產成分之間的關系,確立* * *原則,建立穩定的秩序。

標準化的采用提高了企業產品的兼容性,減少了企業產品之間標準不壹致造成的巨大社會浪費。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標準化避免對某個供應商的依賴,因為其他供應商可以按照開放的標準補充市場,所以企業的供貨渠道在增加。供應商數量的增加增加了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從而促進了產品質量的不斷提高和價格的不斷降低,維護了穩定的市場秩序。

(九)在消除貿易壁壘、促進國際技術交流和貿易發展、提高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入世以來,面對技術壁壘,中國在大力提高產品質量的同時,必須依靠標準化來提高技術水平,保證產品質量,從而在國際貿易中擁有壹定的話語權,促進國際貿易的穩步發展。

(十)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壹大批環保標準、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制定頒布後,依法強制執行,對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十壹)標準化標誌著壹個新的行業標準的出現。標準化只有在產品質量和技術發展到壹定水平時才能實現,而標準化的實現又會進壹步促進生產技術的提高,形成更高水平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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