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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上海自貿區改革,我國政府應該如何轉變職能?

壹、市場經濟中政府的經濟職能

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市場經濟是迄今為止人類社會最高效、最具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但是,由於市場本身的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後性,會出現許多市場失靈,如公共產品的供給、市場壟斷的出現、外部性、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和信息不完全等。為了應對市場失靈,保證經濟有序健康運行,政府需要幹預經濟過程,履行相應職能。

首先,提供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框架,維護市場秩序。經濟主體的各種平等自由的權利和邊界都需要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來保護。提供和維護市場健康所需要的壹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監督規則的實施,是政府必須具備的基本經濟職能。其次,微觀經濟管理。政府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財政補貼和優惠政策,直接生產或刺激民營企業生產市場上緊缺的產品,也可以實施價格管制、市場準入管制和環境管制[1],或者通過市場上的采購活動,間接影響社會資源的配置。第三,進行制度創新。制度是影響經濟發展的根本因素,激勵制度創新可以促進經濟發展的實現。第四,保持宏觀經濟穩定,註重宏觀調控。政府必須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幹預經濟活動,以“抹平”波動,解決失業、通貨膨脹等問題。

第二,中國政府履行經濟職能存在的問題

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到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我國政府經歷了五次大規模的改革和調整,經濟職能也從“全能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在程序和方式、人員和裝備、法律規範和理念等方面都有變化和更新。但從深層次來看,問題還是很多的。

政府經濟職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幹預微觀經濟活動的範圍過寬,制約了經濟主體的積極性。深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政府通過各種渠道控制各種資源的分配權,過多地幹預社會生活。比如政府通過市場自治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等)直接管理社會和企業。),直接幹預社會經濟活動,主動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2]。“錯位”是指在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時,由於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缺乏約束和規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正確把握恰當的尺度,限制了社會的自主性和自主性。比如金融業的準入,行政長官的意誌,行業的壟斷,法制的薄弱,程序性法律法規的缺失,政府官員的大量尋租行為。“缺位”主要是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需要發揮某種職能,但政府沒有發揮或沒有充分發揮這種職能的現象,主要表現為政府宏觀調控的範圍和力度不夠,無法提供滿足社會需求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無法保障公民自身的福利,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措施。

在中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對部門的管理明顯強於對行業的管理,這導致了大量行政性企業的出現。這些行業利用自身的行政特性,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和參與本行業的經營活動,如石油、電力、電信、鐵路等。同時利用自己的國企所有權,幹涉企業經營決策策略和領導任免。其次是地區壟斷,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行政權力資源,設置貿易壁壘,提高市場準入資質,阻止其他地區的等價商品進入本地區,以保證本地區商品的壟斷地位。其結果是我國整個市場被分割,形成幾個小市場,嚴重阻礙了商品、資金和物資的流通;同時,也造成了市場上各種經濟主體的分配不公,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全面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政府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大量行政審批項目,並在各地設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實行“壹站式辦公、壹站式服務、並聯審批、陽光運行、規範管理”的運行模式,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中國的行政審批還是太多了。例如,2014年2月,海南省人大展示了壹個投資項目完成所需的程序,包括30多項審批,至少需要272個審批日。其次,我國只是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國家部委規章和上級政府的文件來推進行政審批改革,缺乏統壹、科學、合理的標準,各級行政機關都有決定行政審批的權力,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隨意設定審批事項。再次,我國政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普遍存在“重審批輕監管”、“重權利輕義務”、“重利益輕服務”的現象。壹些政府部門只關註與自身既得利益相關的項目,很少管理已批準項目審批後的實施過程。許多符合審批條件的經濟實體進入市場後,由於質量低、競爭力弱、效益差,很快被淘汰,甚至利用審批取得合法地位,侵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對社會公眾的財產和人身權利造成極大的傷害[3]。此外,政府機構的盲目膨脹導致政府部門規模過大,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人浮於事,無法實現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該體現的高效便捷的特點。

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要求在市場經濟規則下合理配置和有效分配資源。但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環境下,仍然缺乏完備的法律保障,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機制,缺乏對有限法律的靈活運用。同時,在“人治”為主,“長官意誌”“拍腦袋決策”時有發生的前提下,政府執法的意識和理念缺失,人治在壹些環節和過程中依然存在,導致執法的隱蔽性和主觀臆斷性[4]。這導致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市場壟斷得不到限制,市場中的不公平交易得不到有效禁止,市場經濟就無法正常發展。

第三,上海自貿區實踐中中國政府經濟職能的轉變與創新

2013年8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根據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在該國(地區)設立的區域性經濟特區。這種方式屬於壹國境內關外貿易行為,即壹個國家(或地區)在其管轄範圍內建立壹個地區進行對外貿易,對貿易活動不進行過多幹預,對進出口貨物的通行費給予優惠或免除。上海自貿區由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空港保稅區和洋山港臨港新城組成。實施了政府職能轉變、金融體制、貿易服務、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等多項改革措施,企圖成為中國經濟政治的新試驗田。根據國務院和商務部公布的規劃和政策,上海自貿區管理中政府經濟職能的轉變主要采取了監管模式創新、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法律保障和地方立法試驗等措施。

FTZ實行“壹線完全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理”的創新監管服務新模式。“壹線”指的是國界,“徹底”不斷被強調。同時,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即法無禁止即合法,規定企業什麽都不能做,讓市場發揮比以前更大的作用。而且借鑒國際通行規則,試行外資準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定試驗區內與國民待遇不符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方式。對外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不依賴現有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主動放棄行政管制,說明這種監管模式創新的目的是消除政府部門因行政管制而設租、尋租的機會。因此,在自由貿易區建設中,最重要的任務之壹是簡化步驟,減少政府行政管制,並利用現有的開放試點項目,為整合現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提供有效途徑。

以“輕審批、重監管”為重點,減少阻礙自貿區經濟發展的行政審批。建立統壹受理、綜合審批、並聯審批、高效運行的服務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網絡平臺,使不同部門協同管理,擺脫傳統部門各自為政的現象,提高效率。將12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制,降低了行業的準入門檻,也意味著政府將前置審批的方向改為後置監管,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打破壟斷,防止現行體制下政府行政幹預導致的設租現象。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減少政府對經濟過程的行政幹預方面也起到了類似的作用,因此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應該在未來應用於國內企業,而不僅限於外資企業。

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收集的綜合評估機制,加強對試驗區外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跟蹤、管理和監督。建立集中統壹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提高執法效率。在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稅務等管理領域。,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管,實現高效監管,體現了政府在市場監管中向社會釋放自己的權利,未來可能形成統壹的市場行政監管機構。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體現投資者參與、符合國際規則的信息披露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護機制,實現各類投資者公平競爭。

國務院將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討論授權。在試驗區內,對負面清單以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適用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暫時停止適用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試行期為三年。同時強調了地方立法對上海的重要性,上海可以制定相關的利好法規,以適應自貿區發展的需要。

總的來說,在上海自貿區,政府正在通過創新市場經濟活動,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宏觀調控和監管職能,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幹預,“重監督輕權力”,改革審批制度,甚至創新和再造整個管理體制,以建立統壹的市場監管體系,消除市場分割,實踐“小政府、大社會”和服務型政府。這是壹種創新的改革思路,也是厘清市場與政府最優邊界,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最新嘗試。

四、推進我國政府經濟職能轉變的政策建議

現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和法治經濟。適應市場經濟的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明確落實政府行為的法律責任[5]。實現法治管理,必須樹立法律的權威和政府乃至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用完善的符合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代替政府的命令和政策措施。政府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要明確立法先行的思路,在憲法、立法法和行政法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政府的經濟管理權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監管的作用,限制政府行為過程中的隨意性和獨斷性,使其更好地完成協調、監督、指導和宏觀調控的作用。同時,國務院主動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上海自貿區內暫緩執行外貿三法和文物保護法的部分條款,這是我國法制史上第壹次暫緩執行現行法律制度,說明我國法律制度中仍存在與國際自由市場經濟貿易相沖突的部分。同時表明我國政府迫切需要建立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加強其法律制度與國際貿易環境的銜接。

政府要逐步向市場放權,把精力放在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管上,創造公平高效的市場環境,保證市場有序推進,建設服務型政府。同時,政府機構還可以實施法律質詢、罷免等責任追究的具體程序,創設引咎辭職等責任制度,強調制定市場經濟政策的責任感,建設責任政府。在推進政府經濟職能轉變的前提下,政府要精簡經濟職能重疊的機構,提高工作效率。裁減冗員,營造人才創新新環境,提高行政人員素質,增加公務員失職腐敗的風險和成本,修改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采用績效管理和全面質量管理,量化政府效率的評價指標,多方面確定評價政府效率的標準,使政府效率易於判斷和監督。同時,可以利用科學、電子化的手段和方法解決工作效率低下的問題,以利於政務及時向社會公開,如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各級政府網站建設等,可以更好地實現政府行政管理的高效、公平、合理。

政企合壹是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問題,使得國有企業無法成為市場主體,幹擾了統壹市場規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的平等[6],而政企分開的要求是政府不能再作為企業經營權的主體,也就是說, 將現有政府擁有的企業從經營權中分離出來,通過建立董事會將所有權從政府轉移到其他代表大多數公民所有者的機構。 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最終屬於人民,所有權必須交給代表人民意誌的機構,而不是政府的具體機構,最終形成“政府所有”的運行機制。同時,政府要承擔本應由政府承擔但實際上由國有企業承擔的民生福利和失業人員再就業,降低國有企業承擔政府社會責任的成本,同時收回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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