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件適用普通民事侵權案件的基本要件,即行為違法且具有危害後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存在過錯。同時,專利侵權案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雙方提交自己的證據時尤為值得註意。
原告的證據和證明
壹.權利的證據
1,原告資格證明,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
2.專利證書,證明專利權被授權時的所有權狀況。
3.專利註冊副本。從某種意義上說,專利登記簿副本是比專利證書更重要的證據,因為專利證書記錄了專利被授權時的所有權狀況。授權後,專利的所有權狀態可能發生變化,如專利權的轉讓、專利的無效等。這些內容不能在專利證書中體現,但會記載在專利登記簿副本中。在訴訟中,這種證據往往被當事人或代理人忽視。
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不同的專利公告文本也不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摘要附圖;公告設計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專利公告文本能夠清晰地反映專利保護的範圍,對侵權事實具有直接的證明力。
5.年度專利費收據可以證明專利繼續有效。事實上,如果提供了上述專利登記簿的副本,該證據可以省略。因為在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最下面壹行,註明了“年度專利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踐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以表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仍然有效。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繳納實踐中,即使專利已經被宣告無效,或者因未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仍可以繳納專利費,從而獲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通過每年的專利費收據來證明專利繼續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這樣,前述專利登記簿的副本是極其重要的。筆者認為,專利年費收據之所以在實踐中被用來證明專利的繼續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規定》第四條的影響,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專利年費繳納憑證。這裏專利年費繳納憑證是專利真實有效的憑證之壹,但沒有提到專利登記簿副本,不能說是瑕疵。
6.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原告就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起訴時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因此,司法解釋頒布後,很多法院不提供實用新型檢索報告,就拒絕受理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但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隨後,最高法院在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求的答復中明確表示,出具實用新型檢索報告不是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但是,未提供檢索報告,被告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沒有其他不能終止訴訟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因此,原告起訴時最好提供實用新型專利的檢索報告,避免案件被中止。
二、侵權的證據
1.書證通常是公證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侵權行為後,壹般會向公證處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和所購買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者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點進行調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侵權。在公證取證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要產品說明書、名片、購貨發票或銷售侵權產品的人的收據,以便進壹步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公證處說明上述材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並在公證書中予以記載。另外,對了,在選擇公證處的時候,也要考慮壹下。比如在省會城市,可以選擇省級公證處,而不是區級公證處。壹種可能是區公證處缺乏經驗,另壹種可能是區公證處出於地方保護或害怕打擊報復,以各種理由開脫。此外,在選擇公證處時,還要註意《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證事項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第壹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地方公證機構設置規劃,指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理範圍。因此,在選擇公證處時,要註意其管轄範圍和執業區域的雙重限制,避免因錯誤受理導致申請被駁回或公證書存在程序性缺陷。
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買的侵權產品。購買的侵權產品由公證員封存並拍照。在提交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印章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可以在質證時提出異議,拒絕承認侵權產品。如前所述,獲取物證的過程是經過公證的。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會同公證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去侵權人處購買侵權產品,然後封存。在公證書中,會說明這個過程,但是很多公證書並沒有詳細說明密封的產品。比如筆者辦理了壹起商標侵權案。筆者作為被告(賣方)的代理人,發現公證書中並未提及原告當庭提交並經公證處蓋章的侵權產品型號、規格。雖然密封袋是不透氣的,但上面沒有數字表明與公證書壹致。但原告對大量出賣人進行了公證取證和訴訟,不能絕對排除本案中被封存的物證不是被告出賣的可能。經過法庭質證和辯論,法官也同意了這壹意見。
第三,證據的喪失
1,專利許可合同。現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原告提供直接或間接損失的證據,主要是這類證據舉證難度大,舉證成本高。目前,大量專利權人與他人簽訂專利許可合同,根據約定的許可費用主張賠償。而有些專利企業雖然會與業務單位簽訂名義上的專利許可合同,也會辦理相應的專利許可費的備案手續和繳納、納稅憑證,但被許可人並沒有實際生產專利產品。本案中,嚴格來說,合同中約定的許可費不應作為賠償的參考。對此,雖然被告可以提出抗辯,但鑒於專利許可合同的證明力較強,且法律有明確規定,法官壹般會予以采納。
2.財務審計報告。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賠償的數額是參照前述專利許可費,以及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賠償額確定的。原告主張賠償數額應當以其所遭受的損失為依據時,應當提供本單位產品盈利能力的財務審計報告,以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銷量減少總額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權產品數量的乘積作為原告損失數額的依據;當原告主張以被告的利潤作為賠償依據時,原告通常會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簿,並經獨立第三方審計後,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利潤,從而為被告明確賠償依據。最後,在法定賠償中,原告可以提供壹些輔助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情節和專利產品的市場價值,作為法院確定具體賠償金額的參考因素,比如被告與第三方簽訂的相關合同、被告網站上侵權產品的價格以及其他宣傳資料等等。
被告的質證和舉證
被告收到專利侵權訴訟應訴通知書後,不應盲目與原告協商和解,而應綜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證據,根據抗辯主張收集有利於本機構的證據。實踐中,被告有多種抗辯主張,針對上述原告的主張,被告有以下不同的抗辯主張。
第壹,權利瑕疵抗辯
被告提出權利抗辯時,通常是對原告的主體資格、專利權的歸屬、專利權的效力進行抗辯。
專利侵權訴訟通常由專利權人自己發起,但在某些情況下,被許可人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應首先審查許可方式。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而普通許可和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這就涉及到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
有些原專利權人在專利權已經轉讓給他人後,仍然以專利權人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被告可以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專利權已經轉讓,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壹種情況是專利權可能已經終止,但原告出於競爭策略的考慮,對被告提起了侵權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授權專利登記簿的副本。因此,只要支付必要的費用,被告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實際障礙。
壹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專利權人對自專利申請之日起至專利公告授權日止期間制造、銷售相同產品的制造商或者銷售者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在此期間的制造或銷售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因此被告作為銷售者或制造者也可以進行抗辯。
二、不侵權抗辯
侵權判定的基本原則是普遍適用原則。被告對侵權行為進行抗辯的,應當證明侵權產品缺乏權利要求中必要的技術特征,或者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有實質性區別,不構成等同。對此,被告只有將原告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與侵權產品進行對比才能得出結論,必要時還可以申請鑒定。
但如果被告主張不侵權,理由是產品是別人作為被告生產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是由原告證明產品確實是被告生產的,還是由被告證明產品不是自己生產的?筆者認為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首先,證明被告侵權是原告訴訟的核心要素。另外,就證明原則而言,證明作為比證明不作為容易。
第三種情況是被告主張禁止反言原則不侵權。為了證明原告的禁止反言,被告應當證明原告在專利申請或者無效宣告過程中,或者在國家知識產權證明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意見陳述或者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文件中,對其專利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作出了壹些限制性的解釋。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認定被告侵權,擴大了專利保護的範圍。這對被告和公眾都沒有好處,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對專利局來說是不允許的。為此,被告應當詳細了解所有的專利文件。與上述專利登記簿副本壹樣,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制專利文件。因此,專利被告在收到被告的起訴狀後,應首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制涉案專利文件。
三、已知技術(設計)抗辯
所謂公知技術(設計),是指在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設計)。為此,被告應當提供與侵權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等同的出版物,或者具有確切來源、銷售或者使用時間的產品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產品說明書、產品圖集、銷售發票、證人證言等。有的被告,在得知自己被訴專利侵權後,做的第壹件事就是找上述證據證明原告的專利權不具有新穎性,宣告專利權無效。這壹點主要用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訴訟中,因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相對容易,專利局受理後不進行實質審查,使得“有效”的專利有“無效”的風險。
第四,先占抗辯權
雖然優先購買權不會導致原告專利權無效,但屬於不構成侵權的明確抗辯。實踐中,很多被告會選擇使用優先購買權進行抗辯,但很少有成功的,主要是證據不足。通常,被告應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的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
2.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購買的設備數量和生產能力的信息。
動詞 (verb的縮寫)合同抗辯
有這樣壹個案例:專利權人與他人簽訂了獨占許可合同。但合同簽訂後不久,專利權人又與另壹人簽訂了許可合同。被蒙在鼓裏,後來獨家被許可人發現普通許可被許可人的產品流入市場,於是對普通許可被許可人提起侵權訴訟。此時普通許可被許可人拿出合同抗辯,原告無奈撤訴,向專利權人提起違約訴訟。本案是典型的合同抗辯成功案例。
在另壹起案件中,被告從他人處獲得了與原告專利相同或等同的技術方案的許可。本案中,被告應向法院提供許可合同。雖然該證據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權責任,但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轉讓人作為被告,由轉讓人與* * *承擔賠償責任,避免直接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這也是壹種訴訟技巧。當不可避免要承擔責任時,盡量少承擔,也就是部分免責。
六、侵權利潤低於原告的賠償請求。
原告提起侵權訴訟,更多的是以專利許可費作為侵權賠償數額的依據,或者以50萬元的法定賠償限額作為賠償的依據。後者,因為法律規定,很多原告幹脆直接按照50萬元的上限提起訴訟。如果被告侵權成立,但利潤明顯低於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以自己侵權利潤的數額為原告超額賠償進行抗辯。因此,被告應提供可信的財務審計報告證明其盈利能力。同時,妳也可以提供其他支持證據,比如公司營業執照等證明成立日期與侵權行為發生時間間隔較短的證據,以進壹步減輕妳的賠償責任。
七、合法來源抗辯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條為被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據,被告應當充分利用。為此,被告應提供來自合法來源的準確證據,如銷售合同、租賃合同、發票、運輸單據和所有其他證據,以證明交易是合法成立的。同時,被告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如封存的樣品、產品圖片等。,以避免被告對上述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當然這是針對比較正規的被告公司。實踐中,壹些個體戶由於管理問題,通常無法提供上述詳細證據,將面臨因不能提供合法來源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利後果。
結論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證據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不可能壹壹窮盡。作為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證據內容外,還應多角度考慮取證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尋找證據,確保訴訟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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