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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了我國立法對反致制度的相關規定

我國立法對反致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4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有關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案件時,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確定適用的實體法。當事人協議選擇或者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處理合同糾紛的準據法,是指現行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這壹規定暗示不采用反致制度,因為它明確決定了我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只能根據《民法通則》第八章的沖突規範,而不能根據涉外沖突規範,確定適用的涉外實體法。實施反致的前提是壹個國家承認其他法域的沖突規範。由於適用的外國實體法是根據沖突規範直接確定的,因此不存在反致的可能性。

我國沖突法的立法主要基於傳統的沖突法規範,反致作為壹種緩解沖突規範剛性、實現特定結果的手段,在排除反致的情況下,可以有適當的例外予以接受。即使反致在當今各國被廣泛采用,其適用範圍也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但中國為了公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還是有最密切聯系原則。因此,沒有必要詳細規定反致,明確表示接受。基本上,只有壹方接受這個制度,另壹方不接受,人們才能意識到它的優點;在國外的壹些做法中,壹度被限制,說明這種優勢越來越不受重視,反而被削弱了。由於當今世界的快速發展,它可以為法律選擇提供更靈活的方式來解決這壹制度的追求。我國承認狹義的反致為例外,可以避免循環指導,簡化司法任務,節約司法資源,有利於法院地法的適用。由此,筆者認為即使反致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將長期發揮其協調作用,我國也可以原則上拒絕反致,在例外情況下接受反致。

目前,中國已加入多司法管轄區國家的行列,有四個不同法律體系的獨立司法管轄區:Mainland China、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在這四個法域中,除大陸外,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國際私法都不同程度地接受反致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沿襲英國沖突法中“單壹反致”和“雙重反致”的先例,(韓德培與中國沖突法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第444頁),只受理有限問題的反致和反致。這些問題包括遺囑的形式效力和實質效力問題、無遺囑繼承問題、父母結婚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合法身份的問題、婚姻的形式效力和能力問題等。(【英語】。莫裏斯。法律沖突法。李東來等譯,北京:中國外文出版社,1990,第475頁。)其他領域壹般不采用反致制度。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私法中關於反致的規定較為詳細。澳門現行《民法典》規定了反致的壹般原則(第16條)、對第三國法律的反致(第17條)、對澳門法律的反致(第18條)以及反致不被接受的情況(第65438條)此外,《民法典》第36條第2款和第65條第1款也對所設定的問題作出了相反的規定。(秦煌和郭華撐,論澳門國際私法的反致。武漢大學學報,1997(4),第33頁。)總之,澳門國際私法關於反致的規定是以實體法指定或實質指定的壹般原則為基礎,同時在人的地位、能力、親屬關系、繼承等領域設置了接受反致和反致的例外。

1953臺灣省頒布實施的《外國民事法律適用法》也承認了反致制度。本法第29條明確規定,在根據本法適用當事人的國內法時,法律關系根據其國內法有賴於其他法律的,適用該其他法律。(余顯玉。法律沖突材料選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第15頁。)如果根據該其他法律,其他法律更適用,則同樣適用。但是,如果根據其他法律應適用臺灣省的法律,則應適用臺灣省的法律。這壹規定表明,臺灣省不僅接受反致,而且接受反致和間接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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