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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中,借款人和債權人私自劃掉了借款日期,在下面重新確定了壹個新的日期。擔保人不知道。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壹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名,表示債務人已欠債權人借條上註明的金額。

借據是指借個人或公共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票據,即借條。錢貨退回後,票據由票據持有人撤銷或撕毀。這是壹份文件。通常用於日常生活和企業管理。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借據是壹種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壹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字,表明債務人已欠債權人借據上標明的金額。

貸款手續要齊全。

再好的借貸關系,借錢的時候也要打借條。沒有借據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理借款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借條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如果沒有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借錢的時候,借款人要主動寫書面借條,出借人也要提醒對方寫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無法當場立下借據的,應由第三人作證,事後補足借據。還款時,還款人要註意收回借條,或者壹起銷毀借條。貸款人主張貸款丟失或損壞的,還款人應要求貸款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管收據。

身份問題

借據

有兩點值得註意。首先,債權人要查驗債務人的身份證件,讓債務人當面寫借條。如果債務人給債權人壹張事先寫好的借條,不排除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是別人簽的可能。當債權人要求還錢時,他們以不是自己的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果借條是打印的,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借款人簽名欄簽名、蓋章、按指紋。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債權人壹定要搞清楚,債務人是借款人本人還是他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從法律上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支付在內的民事行為。如果債權人不明確債務人的身份,就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的混淆。直接後果就是債權人在以後的訴訟中要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給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後,值得壹提的是,當妳借錢給妳的朋友時,妳最好能留下他的身份證復印件,以便為將來可能的訴訟做準備。因此,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註意防止白條被盜、丟失、汙染,存放地點要安全可靠,不易受潮,不與化學物品接觸。同時,最好復印幾份,以後可以先給借書人發放復印件,保證原件的安全。

語言問題

打欠條不要用多音節、多義詞。我國文化博大精深,很多漢字都有壹字多音、壹字多解的現象。這些漢字壹旦用在借條上,可能會引起糾紛。比如“還壹萬元”可以理解為“還壹萬元”或者“還欠壹萬元”。

利息問題

利率應該符合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否則,超額利息不受保護。

借貸可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其中公民之間生產經營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生活借貸的利率。《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貸款利率最多是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上級法院不予支持。對利息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貸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如果債務沒有約定,就沒有利息,但是如果過了還款日還不還,可以要求按照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有兩個爭議時間:還款時間和白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償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往往忽視這壹約定,或者未能做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達是壹定時間後還款,比如壹年後還款。“壹年後”字面上是壹個時間段,不是壹個時間點。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後還款可以理解為“壹年後還款”。雖然法律上有壹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寫法畢竟增加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確定性也容易導致實務中訴訟時效的爭議。所以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的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寫借條的時間。這個時間的約定也要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無意地寫這個日期,或者只寫年、月、日的壹部分。如果債務人只聲明6月25日。雖然這個時間在寫借條的時候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很清楚,但是難免會產生借條形成時間的爭議。但是,欠條形成時間的模糊性可能會給訴訟時效的計算帶來困難。債權人可能要面對借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雖然可以通過物證鑒定來確定文件的形成時間,但並不絕對可靠,會增加當事人的費用。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歸還。

催款問題

要求及時催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貸款到期後,債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貸款,不得因情況或其他原因拖延及時支付。如果債務人壹時不能償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寫出還款計劃或催告書,使訴訟時效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起重新計算。債務人仍不履行或按期逃跑的,債權人應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催收,否則視為放棄債權,法律不予保護。

貸款擔保準備

這不是必要條件。貸款人要註意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對於大額或風險較大的貸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尋找有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為擔保人。此外,未經保證人同意,借款人與借款人重新協商還款期限或利率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應該以書面形式簽署。

償還貸款

當妳還錢的時候,妳應該當場要求貸款。如果對方貸款丟了或者壹時找不到,妳要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條。

附上

對於法律問題,預防永遠是第壹位的,補救才是第二位的。除了寫借條,還要註意借款人、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借款人簽名、借款金額、借款原因等。,而且不要出任何差錯。此外,妳應該註意以下五點:

1.借條中最好附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字時,出借人必須親眼看著自己簽字,防止借款人與他人簽字,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申辯內容不是原件。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差異的語言。簡單和語義簡單的借條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辨出誰是出借人,誰是借款人。

5.名字應該寫成借條,而不是欠條。它們的法律含義有很大的不同。借據有效期20年,借據2年。

八個陷阱

(壹)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父子向朋友借款20萬元,並打借條,約定壹年後償還欠款及利息。沒想到,王父子在簽借條時耍了壹個花招,故意把寫成了。張宗祥當時沒有註意。還款期過後,張宗祥找到兩個人催要貸款,但他們拒絕歸還貸款,理由是貸款的名字不是張宗祥。無奈之下,將王父子訴至法院。雖然法院支持了張的訴訟請求,但他也為自己在接受貸款時的粗心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2)我借過錢,但沒寫過條子。

案例:王向張借款10000元。當張某讓王某寫借條時,王某稱自己到外面找紙筆寫借條,離開了現場,很快就回來了。他把借條給了張某,張某看借條金額無誤,就給了王。後張索要錢財,王拒不接受。張某無奈起訴至法院,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筆跡進行鑒定,確認借條並非王所寫。經法院核實,王承認借條屬實,借條是他人模仿自己筆跡所寫。

(三)歧義的使用

1案:李向周某借款100000元,並向周某出具借條。壹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於是要求周某撕毀原借條,並為周某出具了新借條:“李某向周某借現金100000元,現尚欠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還”,也可以理解為“還欠”。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相關規定,周某無法舉出其他證據證明李某仍欠其9.5萬元,故其權利不予保護。

案例二: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並向王某出具借條:“張某借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後王以借款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借條確認王某借款3000元,要求王某返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寫借條時,故意在“借”字後面的空白處,將借款人的名字寫在現金3000元之後,造成借條模糊不清,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D)用“接受”代替“借用”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並為孫某出具收條:“收條,今收到孫某借款7000元”。孫向法院起訴後,李在答辯中稱,孫的收據欠他7000元。因為孫給他寫了借條,他就給孫寫了收條。同樣,“收條,今天收了某某元。”

(5)財產不分割。

案例:鄭送給錢壹批麻油。在開具收據時,鄭寫道:“今天欠的壹箱香油錢毛重800元。”這種偷“金”換元的做法,讓價值差了10多倍。

(6)自己寫的借條

案例:丁向周某借款2萬元,周某自己寫借條。丁看借款金額無誤,就在借條上簽了字。後周以丁簽字的欠條起訴要求返還借款120000元。丁想爭辯卻無話可說。後來發現周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的空隙,丁簽字後又加了“1”。

(7)兩用借據

案例:劉向借款18000元。出具收條:“借現金18000元,劉”。劉退錢後,以欠條丟失為由為劉開具了收條。第三人徐訴請劉返還借款18000元。

(八)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與孫協商借款10000元,約定利率為年利率2%。李在借條上寫道:今借孫現金10000元。孫考慮到雙方是熟人,沒有堅持在借條上寫利息。後孫起訴要求李償還本息。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據《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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