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大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的責任體系和監督體系,加快大氣自動監測和遙感監測網絡建設,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職責,做好本地區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容環境衛生、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海關、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大氣汙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地貌和氣象條件,保持通風廊道暢通,提高大氣自凈能力,避免和減少大氣汙染物滯留。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考核實施細則,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情況進行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追究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壹)不執行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的;
(3)重大空氣汙染突發事件處置不力;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價和問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在大氣汙染防治方面的協調和溝通,根據需要協商跨界大氣汙染防治的重大問題。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評價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誰負責數據、誰負責簽名的責任追溯制度。第八條對超額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或者未達到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說明情況,明確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網站,建立協調查處聯動機制和首問負責人制度,依法處理大氣汙染投訴舉報。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第十壹條從事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和房屋拆遷的施工單位,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壹)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並設置排水和泥漿沈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建築垃圾和泥漿不得在施工現場道路和出口50米範圍內滯留;
(2)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是否采取硬化處理措施。,且由於生態和耕作原因確實無法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抑制揚塵;
(三)在城市建成區的建設項目和非城市建成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車輛外觀和車輛車牌號碼進行監控。
違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並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