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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調整壹切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西方國家,經濟法出現在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時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對經濟運行采取不幹預政策,經濟生活完全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調節。到了自由資本主義末期和壟斷資本主義初期,壟斷組織迅速膨脹,使市場經濟固有的競爭機制和自發調節失去了應有的作用,自由競爭的環境被破壞,資本主義私有制固有的根本矛盾和社會矛盾被激化和爆發,嚴重威脅了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因此,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放棄對經濟生活的不幹預政策,實行全面幹預,把“看得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放在壹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幹預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調節市場主體和市場運行,這導致了西方國家經濟法的產生。

在中國,經濟法伴隨著新中國的誕生和成長而產生和發展。中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性質要求國家管理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對於經濟管理和經濟合作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有壹個基於全局的、基於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總量平衡的、直接作用於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就是經濟法。中國經濟法的蓬勃發展直接源於改革開放。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經濟法將發揮更加重要和積極的作用。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經濟合作關系、市場經濟主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和涉外經濟關系。

(1)國民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各級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之間的經濟關系;

(2)經濟合作關系,是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其他公民之間在經濟交往中發生的,受國家調節的經濟關系;

(三)市場經濟主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是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4)對外經濟關系,包括對外經濟管理關系和對外經濟合作關系。

經濟法主要由經濟法主體體系、宏觀調控法律體系和市場管理法律體系構成。

壹定的社會經濟關系經經濟法調整後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企業和國家機關,尤其是具有經濟職能的企業和國家機關,是經濟法最重要的主體。前者是市場的主體,後者是國民經濟調控和管理的主體。同時也應該看到,行業協會等經濟中介組織是經濟法的重要主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成熟將變得更加重要。本文重點研究企業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功能是將宏觀調控納入法制化軌道,以實現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預算法、政府采購法、稅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都是宏觀調控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經濟法的另壹個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任務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使各種要素市場健康發展。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維護各種要素市場運行和監管的法律,都是市場秩序管理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

註意:

經濟法包括三個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學範疇,屬於國內法體系,但又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門。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關系之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財產贈與與財產繼承的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不屬於經濟法調整的範圍;經濟法律關系和人身關系不是經濟關系,不在經濟法調整範圍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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