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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及民商法律知識輔導:個人合夥

?壹、個人合夥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來源:

(壹)個人合夥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下公民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的行為或者組織形式。分別按合同約定,合夥經營,共同工作。

(二)個人合夥的法律特征

1.個人合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的組合,合夥中的公民基於相同的目的和利益而聚集在壹起。

2.個人合夥以合夥人的意思表示壹致為基礎,構成合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公民就合夥的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終止等事項,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壹致意見,訂立書面合夥合同,個人合夥才能成立。

3.個人合夥由合夥人投資設立。* * *共同出資是個人合夥的物質前提,也是合夥財產形成的方法。投資的種類和數量由合夥協議確定。合夥人出資的種類可以是資金和實物,也可以是技術或服務,合夥人出資的金額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4.個人合夥的財產歸合夥人* * *,合夥人對* *投入的財產和合夥經營中積累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合夥組織不獨立享有所有權。

5.個人合夥由合夥人管理。個人合夥由於合夥人具有相同的經濟目的而緊密聯系在壹起,這就決定了合夥人不僅要出資,還要參與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

6.個人合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在對外關系中,個人合夥必須以合夥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個人合夥也可以有壹個字號,以體現其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二、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為* * *共同投資,* * *共同經營,* * *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訂立書面協議。”根據該法,合夥企業的設立需要有合夥協議,壹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條指出:“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協議,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但是,在審判工作中適用這壹司法解釋應當嚴格控制。

三。加入和退出的來源:

(1)職業

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非合夥人申請加入合夥企業並取得合夥人地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1條規定:“有書面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書面協議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沒有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的,認定為無效。”

(二)退夥

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組織,從而喪失合夥人資格。辭職原因包括自願辭職、自然辭職和開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對合夥人退夥作出具體規定:(1)對合夥人退夥有書面約定的,按照書面約定辦理;書面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應當允許。但是,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其退夥的原因和理由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其賠償責任。(二)合夥企業經營出現虧損,合夥人退夥時未按約定或者合理分擔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退夥人已經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在退夥期間,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包括投入合夥企業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退夥時原則上返還已入夥的原物;壹次性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清退;如果真的很難退回原件,可以打折。

四。合夥財產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財產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合夥企業成立時,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確定的出資額投入合夥企業的資本和實物;二元合夥過程中積累的財產。在自然界中,這兩部分財產是所有合夥人的財產。但由於合夥人僅限於公民個人,他們既是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者,又是個體勞動者,所以合夥財產仍屬於個人財產。

合夥財產必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財產關系的法律要求統壹管理和使用。未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使用和處分合夥財產。合夥人不能就合夥財產的使用和處分達成協議的,應當按照多數合夥人或者多數出資人的意見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合夥經營

來源:

合夥企業的管理包括合夥企業的管理決策、決策的執行和合夥企業的負責人三個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來說:(1)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包括經營計劃、經營項目、經營收益分配等。,壹般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但也不排除合夥將基於多數合夥人或多數股份的原則。(2)合夥企業的經營決策作出後,有兩種實施方式;(1)由全體合夥人執行* * *;(2)經充分協商,全體合夥人推舉壹名或數名合夥人負責執行,其他合夥人有權對被執行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3)合夥企業的負責人由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對外代表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全體合夥人應當承擔合夥人在內部組織管理和合夥企業負責人執行合夥企業經營決策中發生的經營虧損、意外虧損、債務等民事義務和責任。但是,如果能夠證明這些義務和責任是由合夥企業負責人超越合夥企業的管理決策造成的,則合夥企業負責人應當個人承擔此類責任。

不及物動詞合夥企業的債務償還來源:

1.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夥協議,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來源:

2.在對外關系中,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都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全部債務的義務,不論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出資比例,也不論合夥協議約定的債務份額。清償合夥企業全部債務的合夥人,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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