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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法律是個人權利的來源嗎?

這個表述不準確。

權利壹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在迄今為止的各種權利理論中,自然權利理論是壹個歷史悠久的經典理論。根據這壹理論,每個人在作為人的意義上享有某些權利,這些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剝奪的。在中文中,“自然權利”又譯為“自然權利”、“自然人的權利”、“自然權利”或“自然權利”。看看文學的意義就知道,這樣的權利不是基於現實社會中的法律,而是基於所謂的自然法。在漢語中,自然法就是自然法或天法。根據古希臘羅馬哲學中的自然法理論,自然法與實在法構成二元對應關系,它來源於人性,是普遍適用的,永恒的。

壹般來說,就像法律規則通常代表道德規則壹樣,法律權利通常可以被視為道德權利的法律體現。比如,壹個人應當享有生命、身體、貞操不受任意侵犯的權利,這是道德原則,然後由法律規定,以便借助國家的強制力予以支持和保護。法律規則和法律權利是通過國家意誌表現出來的,但其背後主要是道德原則和道德權利,不能視為統治者的任意安排。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道德觀念、法律規則和權利分配也是不同的。

然而,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之間的許多差異也值得註意。壹個人可能有做某件事的合法權利,但做某件事是不道德的;相反,壹個人可能享有某種道德權利,但這種權利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因此,有些權利是道德的,而不是法定的;有些權利是法律上的,而不是道德上的;有些權利既是道德的也是法律的。因為法定權利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也可以通過立法予以變更或取消,而道德權利不僅可以被國家權力和立法取消,而且是確認或批判國家權力和法定權利的依據。壹個處於不利處境或訴訟中的人雖然關註並需要法律權利,但不是廣義的道德權利,法律權利並不能夠像壹些現代法學理論甚至道德理論所希望的那樣證明自己,它必須有道德原則的支持。尤其明顯的是,法官在遇到疑難案件時,往往會求助於道德原則或道德權利的概念。

當代權利理論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壹類是權利分析理論,另壹類是權利價值理論。第三是權利的社會理論。

權利分析理論旨在研究權利的概念,澄清法律關系中使用的權利詞語,從而使解決法律問題更容易、更確定。例如,Hoefeld認為“權利”壹詞可以包括要求、特權、權力和豁免,然後他試圖通過確定它們的法律對應方和相關人員來找出法律關系。再比如,哈特和麥考密克關於唯意誌論和利息理論的爭論也很有意思。對哈特來說,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選擇;對麥考密克來說,權利是壹些受保護的利益。

權利價值論構成了近百年來權利理論最耀眼的篇章。它汲取了最好的現代哲學智慧,與正義理論密切相關,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立場的影響。比如,在自由主義陣營中,以諾齊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以人權(如財產權)的絕對神聖性為前提,德沃金的自由主義觀點從平等關懷和尊重個人的前提出發。

近幾十年來,隨著法社會學的興起,出現了社會權利理論,這種理論強調從社會和有權利的社會來解釋權利。它主要研究權利的概念、制度和保護機制產生、發展和演變的社會條件、社會過程和社會機制,同時也更加關註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實際享有權利的情況。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權利的社會學分析在權利與社會發展、人權與文化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至今沒有形成相對成熟的權利社會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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