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定了債權轉讓的時間。債權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後,債權轉讓尚未生效,通知債務人後才生效。
壹、債權轉讓何時生效?
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當及時(在合理期限內)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必須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並知曉通知內容。這時,轉讓合同就生效了。因此,當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滿足時,即為生效時間的開始。
二、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
第壹,債權轉讓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將無效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已消滅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是不能轉讓的標的。這壹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受到損害。
第二,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根據《民法典》第545條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能轉讓。第壹類按債權性質不可轉讓,包括基於人身信托關系的債權和特定身份關系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根據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如果把從屬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分類轉讓,本質上是不允許的;第三類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債權不能轉讓。
第三,債權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債權轉讓是壹種處分,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讓主體不合適,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讓與是否基於債務人的同意,各國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壹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讓與,不必取得債務人的同意或通知;第二個是通知原則。我國《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第三,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或者由債務人承諾。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必須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未履行相應手續的,債權轉讓無效。
三、債權轉讓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除養老金、贍養費、賠償金等債權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外,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其他債權可以轉讓。
(二)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可以根據需要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直接向債務人發送債權轉讓通知書。特別是債權轉抵債務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了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商品質量、售後服務、發票等。),以及所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或擔保,並查看相關抵押合同、擔保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根據情況要求重新登記抵押或再擔保。
(三)債權轉讓通知。
無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都應當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債權人應當發出債權轉讓書面通知,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者由債權人委托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壹經通知,原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的,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並知曉通知內容後,債權轉讓合同生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