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從事會員卡的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批準會員卡的發行,並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會員卡的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員卡是指發卡機構與會員之間通過合同確定的會員消費權利的直接消費憑證。會員卡不能分紅,也不能還本付息;可以依法轉讓、質押、繼承。
第三條發卡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會員卡的企業法人。
會員是購買會員卡的自然人。
會員卡應以註冊面值發行,銷售對象僅限於個人。
第四條銷售會員卡應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1)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65,438+00萬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2)銷售總額不超過人民幣65,438+00萬元的,由人民銀行壹級分行審批,並報總行備案。
第五條申請發行會員卡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會員卡涉及的經營項目主要是高爾夫俱樂部等高消費體育項目;
(三)為會員提供服務的設施和條件達到開業標準;
(四)凈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五)申請時固定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
(六)發行人產權清晰,財務賬目真實、清晰、完整;
(七)無違法或重大違規記錄;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發行會員卡的收入總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總額。
第七條申請發行會員卡的企業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2)登記主管機關簽字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銷售會員卡所籌資金的使用計劃;
(四)介紹消費項目和消費方式;
(五)政府有關部門的項目批文(免於項目審批的除外);
(六)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七)發行人最近的財務報表。
(八)發行人與會員之間的協議;
(九)會員卡發行說明;(10)會員卡樣本;(十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將上述材料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發行人與會員簽訂的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發行人的名稱、住所、簡介、負責人及其簡歷、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
(二)發行人的組織結構。
(三)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和財務狀況;
(四)發行人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五)本期發行的每張會員卡的總金額、種類、數量和面值;
(六)發行會員卡所籌資金的使用計劃;
(七)會員管理制度,包括發卡機構和會員的權利義務、會員卡的管理方式、會員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會員卡的資金管理、會員資格的轉讓和繼承、年費的繳納等。;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事項。
發行人應將發行人與其成員之間的協議放在主要營業場所,以供在整個營業年度的任何時候參考。
修訂發行人與會員之間的協議時,不得排除或限制原協議規定的會員應享有的權利。
發行人與會員之間協議的修改必須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在獲得批準之日起十天內通知所有會員。
發行人與會員對協議的修改違反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修改後的協議無效。
第九條發行人和會員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十條發行人在發行會員卡前,應當向認購人公告會員卡發行須知,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除會員協議規定的內容外,會員卡的招募說明書還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發行會員卡的目的;
(2)在此期間之前發行的每張會員卡的時間、總金額、種類、數量、面值;
(三)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四)會員資格和程序;
(五)本次會員卡發行的起止日期;(6)會員卡樣本;(七)法律意見書摘要;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會員卡應包含以下內容:
會員卡的正面應註明:
(壹)會員卡的名稱和標識;(2)會員卡號碼;(三)會員卡發行日期;
(四)會員卡的面值;
(5)會員卡制作商的名稱。
會員卡背面應註明:
(壹)會員卡審批機關的批準文號和日期;
(二)發行人的名稱、印章、註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三)持卡人姓名、國籍和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