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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本市中醫藥事業發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研、產業、文化、對外交流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醫藥自身規律,傳承精華,正氣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發展。堅持中西醫並重,支持中西醫互補協調發展。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醫藥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促進中醫藥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發展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本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應用提供支持,發揮中醫藥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作用。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中醫藥管理工作。第六條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發揮技術咨詢和學術交流作用,指導和督促會員依法開展活動。第七條本市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營造關心和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

每年65438+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是全市中醫藥文化宣傳日。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為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中醫藥服務與規範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在醫療機構規劃、土地開發利用、醫療設備配置等方面優化和完善中醫醫院布局,支持中醫藥特色優勢醫療機構發展,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合並、撤銷或變更。確需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征求上壹級中醫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具有適當規模的現代化綜合性中醫醫院。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二級以上水平,市、區人民政府開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三級醫院水平。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工作機制,設置中醫科和壹定比例的中醫床位,配備中醫醫師和藥師。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中醫藥綜合服務區,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設施的配置,定期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第十壹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捐贈、投資等方式參與中醫藥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醫療保障、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整合中西醫資源,推廣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支持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婦幼保健機構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促進中西醫結合。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以中醫藥服務為重點,充分利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提高急危重癥、疑難雜癥和中醫優勢病種的診療服務能力,與綜合醫院共同承擔社會醫療、急救、防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任務,為社會提供多元化服務。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分區域、分層次的醫療聯合體,實行分級診療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辦的中醫醫院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基層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的指導,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綜合醫療水平和中醫藥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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