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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以下簡稱城管執法)。第三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教育與處罰、引導與治理相結合,增強服務意識,公正文明執法。

城管執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城管執法部門不得將罰款作為經費來源和創收方式,不得將罰款作為考核依據。第四條城市管理執法實行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制度。第五條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的城管執法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區縣的城管執法工作。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城管執法工作。

住建、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的領導和監督,協調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提高城市管理執法水平,改善城市管理執法裝備和條件,實現執法手段現代化。第七條城管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宣傳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城管執法,協助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第二章執法職責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實施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新確定和調整的行政處罰責任,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城管執法實行屬地管理,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城管執法部門管轄。流動狀態下的違法行為,由毗鄰地區的城管執法部門管轄。對管轄有異議的,報請市城管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直接管轄有重大影響的違法案件,也可以組織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聯合執法。

市、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其執法行為負責。第十條城管執法部門有下列執法職責:

(壹)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依據城鄉規劃和建築市場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臨街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施工中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配合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拆除違法建築;

(三)依據園林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按照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查處沿街商業門道噪聲汙染、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城市餐飲服務超標排汙、排煙和燒烤攤點不使用清潔燃料、建築垃圾清運等行為;

(五)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查處無照攤販擺攤設點和非法占道經營行為;

(六)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查處機動車擅自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的行為;

(七)依據戶外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行政執法職責。第十壹條已經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仍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而改變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第十二條因城市管理執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第三章執法規範第十三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聘用、考核、培訓、交流、回避等制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從事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執法資格後,方可上崗。第十四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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