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贓款返還如何處罰?
退贓、賠償的從寬量刑情節比例:可減少基準刑30%以下。
1,返還贓物,退賠:
(1)拒絕贓物是指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直接返還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贓物”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非法取得的贓物,包括金錢、物品);
(2)退賠,是指因犯罪所得贓物已被非法處置或毀損,無法返還被害人原物,犯罪分子直接賠償被害人或以折價方式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3)犯罪後,贓款贓物仍在被告人控制下時,會出現贓款贓物的追繳(追繳)和返還問題;當贓款贓物不復存在時,就會出現責令退賠、返還贓物的問題。
2.追繳追繳與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人身危險性無關,除積極配合追繳追繳外(也應酌情給予適當從寬處罰)。
3、* * * *在同壹犯罪中,被告人應當返還贓物,並按照各自占有的贓物份額退賠,而被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如果所有被告人都到案並能履行返還贓款贓物及賠償義務,被告人應當按照其占有的贓款贓物份額返還贓款贓物及賠償,應當認定為全部返還贓款贓物及賠償。
(2)其同案犯不在案,或者雖在案,但不能或者拒絕退贓、退賠的,被告人應當退贓、退賠其參與的全部犯罪的賠償金,以此認定為全部贓款贓物和賠償金,可以適用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理;否則只能按照部分返還贓物和賠償確定較輕的比例。
二、退還贓物、退賠等量刑情節必須考慮的因素。
1,犯罪性質;
2.贓物返還和賠償能在多大程度上彌補損害結果;
3.返還的贓物及賠償金額;
4、歸還贓物,主動程度等。
三、如何認定積極返還贓物
(壹)發現私自送走或家庭成員收受財物而退回的。
現實生活中,有些行為人為了謀取壹些利益,偷偷送東西或者故意放在對方辦公室或者家裏,讓對方收下,對方壹旦發現就會及時歸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絕接受財物或者怕對方不接受財物,以各種借口讓家人去領取。對方發現後。我會歸還財產。上述情形,由於行為人缺乏受賄故意,顯然不構成犯罪,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的問題。
(2)因反悔或沒有做到承諾的事情而退款。
有的行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將財物返還對方;有的人因為沒有做到自己承諾的事情,就自動把自己收到的財物還給對方。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眾說紛紜。壹種觀點認為,主張返還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財物,將導致受賄行為消失,不存在定罪處罰的問題。另壹種觀點認為,行為人雖已返還其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但不能抹殺其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可以從寬處理。現在有更多的人贊同第二種觀點。第壹,這種回歸不能否認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也就是這個退款還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款。第二,這種退只能說是壹種悔過的表現。行為人由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變為不願意占有他人財物,說明其主觀惡性減弱,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第三,這種退賠對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情節明顯、危害輕微的除外,只對量刑有壹定意義。鑒於受賄人最終會主動返還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財物,這屬於“主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因其主觀惡性嚴重,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壹般應從寬處理。
(三)因對方要求退回的
這種情況壹般有三種表現:壹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款。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返還受賄款。第三,對方因為被追查,要求退款。
綜上,我整理壹下關於返還贓物的相關內容。可見,犯罪分子除了積極退贓,其實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從輕或減輕處罰,包括立功、自首、坦白等。而且在審判過程中依靠罪犯自己為自己辯護是不夠的,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