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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麽情況下應該通知法律援助?

在什麽情況下應該通知法律援助?1.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二、援助的特點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點: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壹種法定的、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三。援助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法律援助中心對下列案件或事項不提供法律援助,包括:1、因申請人過錯責任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2.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3.申請人不能提供訴訟相關證據,不能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4、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無需訴訟。5、案件和法律程序簡單,通常不需要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案件。6.用盡法律補救辦法的案件。7.申請人不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8、經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以上是我國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出現上述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當事人提供幫助。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但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在有法定情形的情況下拒絕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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