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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審答辯。

被告:吳某,女,1968 165438+10月1,漢族,魯大鎮郭家村人,身份證號:510xxxxx。

被申請人:劉,男,1951 7月20日,漢族,a市大興鎮山王村人,身份證號:510 xxxxxxxxx。

針對被申請人起訴的身體權糾紛壹案,被申請人現提出如下意見:

第壹,關於本案的責任問題。

1.被告對事故有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2065438年3月11日,駕駛人陳某駕駛事故車輛為某市嘉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史聖榮成6號工地運輸建材,被申請人為該公司建材配送員。正常程序是司機卸貨,被申請人受理結束。由於司機走錯了方向,被申請人要求司機開到另壹個地方卸貨,但被申請人覺得路有點遠,懶得自己走,就要求坐在車裏跟司機走,導致被申請人受傷的事故發生。此外,事故車輛側翻的原因並不是因為車輛超載,這壹點在保險公司的調查筆錄中也被被調查人認可。但由於出事的道路崎嶇不平,還有壹條很大的護城河,工地上的工作人員應該熟悉工地的路況。這種情況下還是要求司機開過去。被調查人無故要求坐在車裏,路況很差。這兩個原因結合在壹起,導致被申請人受傷。雖然大渡口區灞橋派出所認定肇事車輛為肇事車輛,但這只是派出所依據管理權限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影響被申請人的實際民事過錯,也不能免除被申請人的民事責任。因此,被告在這起事故中存在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也有過錯,

能夠減輕侵權人責任的規定,由被申請人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2.關於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衛龍某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的責任..

肇事車輛屬於某市衛龍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每年向運輸公司繳納管理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的損害賠償案件, 可以參照本解釋和《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的規定:被掛靠的機動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被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a市衛龍運輸有限公司應與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3.關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巴南支公司的保險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之壹是,被告第二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進行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由保險公司限定在強制保險範圍內。因此,法院應當尊重被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根據本案證據和事實作出合理判決。

2.被申請人對索賠項目的異議。

1.反對傷殘賠償。

被申請人屬於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法定條件:壹是事故發生時他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

居住壹年以上,二是有合法收入來源。根據《城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暫住人口應當在到達暫住地後3日內,主動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登記站(點)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在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在該鎮居住了壹年以上。

因此,被申請人主張按城鎮戶口計算傷殘賠償金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於法無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即7383元/年*18 *0.2=26579元。

2.對被申請人主張的104406.53元醫療費的異議。

2065438年3月1日至2065 438年3月19日,被申請人在某市第壹中醫醫院住院8天,醫療費用* * * 5324.2元;在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25天,19年3月至13年4月,已支付醫療費用93986.43元。兩項* * *為99310.63元。至於其他時間,被申請人在其他醫院的費用只有門診費用的收據,沒有相關病歷佐證。而且還有消化科的收費收據,和這次事故造成的骨折無關。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因此,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合理的醫療費用為99310.63元。

此外,被申請人還支付了654.38+0萬元醫療費。其余醫療費用也已由被申請人的工作單位嘉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

根據某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目前,由於原

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職工遺屬選擇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予以支持,但醫療費用除外。

因此,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醫療費用已經支付,請求法院不支持本次訴訟。

3.對後續醫療費用有異議。

被申請人主張的後續醫療費用10000元是基於某市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但該意見中後續醫療費用的計算標準是基於某市三級甲等醫院的收費標準。被調查者認為這個計算標準太高,應該降低。請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後續醫療費用。

4.反對浪費時間。

被申請人於2065年3月11日至2065年3月19日在某市第壹中醫醫院住宿8天;2013 03 19-04 13在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25天,治療後出院,33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費的確定,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因為被申請人的誤工費沒有得到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的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誤工費應當計算到傷殘日期的前壹天。但是,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計算到傷殘日期前壹天的損失時間。壹種是連續誤工,被申請人傷殘9級,屬於較低程度的傷殘。治療結束後,不壹定導致持續誤工,被調查人已經正常上班。因此,計算被告的損失時間。

上訴至2013年7月30日是錯誤的,誤工費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為33天。按照被申請人3500元/月的收入,即117元/天,33天的誤工費應為3850元,而不是被申請人主張的16450元。

5.反對護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因被申請人傷殘等級為9級,屬於較低程度的傷殘,未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出院後,醫療機構對被調查人是否需要護理沒有意見。因此,護理期只能按照住院時間長短計算,即按照50元/天,住院33天計算,合理的護理費應為1650元。

6.反對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但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官方交通票據,但被申請人出於人情,願意支付被申請人交通費200元。

7.反對營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沒有醫療機構對營養費提出意見。地方

因此,被申請人主張營養費沒有依據。

8.反對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10條規定:?侵權行為已經給人造成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要根據很多因素來確定,比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等等?。在此基礎上,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傷殘程度低,被申請人本人對事故存在過錯。事故發生後,被申請人積極聯系醫院,對被申請人進行搶救,並主動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被申請人已經盡到了壹方應盡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盡了最大的努力。基於以上幾點,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予以支持。

以上事實及抗辯理由,望人民法院予以核實認定,經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區人民法院

受訪者:

被告:張雲清,男,漢族,39歲,住樂山市峨邊縣沙坪鎮國畈村。

受訪者:

陳思雲,女,漢族,70歲,住樂山市市中區濱江路南段王友泉,男,漢族,74歲,住樂山市市中區濱江路南段。被申請人答辯如下:

被申請人不同意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事實和理由:

壹、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被申請人的責任是錯誤的。

1.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2010,65438+2,21日,被申請人張雲清駕駛Z06106號貨車從峨眉開往峨眉,11: 50,當該車行至省道306線61KM+300M處轉彎處時,治川LP6239號客車側翻在公路右側路緣石下[但是事故現場沒有看到川LP6239客剎。

車輛痕跡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

2.現場勘查和交通事故調查

事故認定書證明被申請人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川Z06106貨車已按規定進行了定期檢驗。經人工檢查,整車制動有效,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不存在任何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是錯誤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張雲清在彎道有可能會車時強行超越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駕駛人陳文軍駕駛LP6239號客車時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

事故認定書對司機陳文軍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他沒有責任是錯誤的。

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依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試行)》第九條:因壹方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負全責?確定事故的責任是錯誤的。而是應該以《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試行)》為依據

第八條:?當事人未履行註意義務的;危險出現時,當事人未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危險的;?第10條確定了雙方責任。

二、被申請人壹的賠償金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受害者汪永芳乘坐壹輛非法私人面包車,在壹場交通事故中獲救後死亡。原告的訴訟請求1。3.精神撫慰金數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為依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被申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被告人王佑全是東風海運公司的退休工人,陳思雲是樂山建築公司的退休工人,兩人均有自己的生活來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依法被扶養的受害人。

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解釋。王佑全、陳思雲不是被扶養人,被告不應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

3.因賠償金額較大,由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公司營業部在第三者商業保險和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原告賠償。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我在此傳達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受訪者: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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