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第壹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第壹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第四章損害賠償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產品不具備要求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第四十壹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產品未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者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第四十四條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人的自救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和其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則說明不符合標準。第四十七條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法律客觀性:
(壹)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民事責任產品的合同責任是指產品的銷售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產品質量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產品的侵權責任相比,產品的合同責任是以合同雙方、受損害的消費者和產品銷售者簽訂合同為前提的;第二,合同責任僅限於銷售產品的賣方和直接從賣方處購買產品的買方;第三,損害賠償的範圍通常是基於對銷售標的物——產品本身的賠償。(1)產品承擔合同責任的條件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承擔合同責任:壹是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這是法律對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最基本的要求。無論合同中是否有明確規定,都構成了賣方必須履行的義務。當產品不具備某些應具備的性能(如貨物受損)時,賣方不承擔合同責任。二是不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三是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只要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銷售者公開說明或者暗示的質量要求(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屬於暗示義務,即使沒有明確說明,銷售者也要承擔產品合同責任)。這種義務是強制性的,壹些賣家不能通過在其銷售中附加所謂的“免責聲明”來逃避這種責任。(2)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形式包括:壹是修理、更換、退貨。這是賣方違約後采取的補救措施。如果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賣方應負責修理或更換。修理後能夠滿足質量要求且不影響產品性能和價值的,銷售者應當免費修理;如果修理不符合質量要求或影響產品性能和價值,或買方要求更換,賣方應予以更換。對於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方也可以要求賣方退貨。第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承擔合同責任的重要方式。銷售者銷售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用戶和消費者有權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違反合同約定的質量義務,未按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責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