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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男子持刀捅傷11人:精神病不是護身符,監護人為何難逃罪責?

湖北省荊門市發生壹起持刀傷人事件,造成11人受傷。所有傷者都被及時送往醫院,沒有人有生命危險。該男子很快被警方逮捕。經初步調查,該男子為“路襲”,有“精神病治療史”。目前,案件正在進壹步調查核實中。

事實上,這起“持刀男子”事件的審判過程並不復雜。但從案件公布的細節來看,涉案男子有“心理治療史”,給案件註入了壹定的不確定性。因為大家都知道,如果這個人在“精神失常”的情況下“黑客”,他很可能不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當然,目前來看,男性“砍人”是否“病態”還需要進壹步驗證。但案情報告指出,該男子有“精神病史”和“沿路刺傷”(未導致死亡)史。當然,很大程度上,應該是“病態”犯罪。

因為在大街上“攻擊”,如果行為是有預謀的,對於11被黑客攻擊的人來說,不太可能“所有人都沒有生命危險”。當然,我們並不是說“沒有人生”就不值得感恩。相反,從案例的角度,推斷出“病態可能性”和“犯罪邏輯”。畢竟,案件的關鍵是該男子在被襲擊時是否“生病”。

坦白說,如果不是“病態”,問題就比較簡單,可以直接以社會危害性為依據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男方患上了“病態發作”,問題就變得更復雜了。說實話,即使這11人沒有生命危險,這樣的事情還是會鬧鬼,而且還會帶來巨大的損失(醫藥費、工作損失等經濟損失)。

所以,回到案件事實本身和後續的辦案中,“曾經患病”和“現在患病”的關系是否繼續,就成為了更重要的破案依據。畢竟“病理性謀殺”會涉及到“監護人”的責任。無論是法學理論範疇還是道德範疇,都應該是無法回避的。

壹個驚人的細節,在媒體報道的過程中,其中壹名傷者說:“被抓的是壹個精神病人”。這並不是說罪犯“有病”。然而,它也是“接近的”。而且根據警方通報,基本可以推測,涉事男子“有病”的可能性較大。否則不會直接在簡報中披露。

所以對於這次“持刀男子”事件,已經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惡意攻擊的可能。至此,自然又回到了“失控”的邏輯。從某種角度來說,這個結果對整個社會來說是良性的,但對被傷害的人來說是惡性的。

說實話,作為受害者,最大的願望就是犯罪者能受到嚴懲,損失能降到最低。然而,回到“精神病人”的殺人邏輯,這樣的願望似乎很難實現。所以對於“被害人”來說,在案情簡報中聽到罪犯有精神病治療史,就相當於被告人說自己可能受到傷害。

因為,從常識上講,被“精神病患者”傷害和被無故傷害是類似的(即使監護人要承擔壹定的責任)。畢竟現在的法律秩序和道德規範對“精神病人”是極其寬容的。因此,“病理性犯罪”的標簽往往成為“精神病人”的護身符。

當然,就“病理性犯罪”而言,如何量刑或者如何定性,其實更為復雜。因為,就“精神病”而言,這是壹個比較棘手的問題。畢竟,“精神疾病”的認定既是醫學問題,也是倫理問題。即使按照哲學的邏輯,瘋癲和非瘋癲也是相對的。

正如福柯在《瘋癲與文明》中所論述的,瘋癲不是自然現象,而是文明的產物。如果沒有將這種現象稱為“瘋癲”並加以迫害的文化史,就不可能有“瘋癲史”。但是,現代社會,人們更多的是保護精神病人的權利,但這樣真的好嗎?

但是,回歸現狀,只有從問責“監護”機制中尋找治理的可能,只有“嚴治”才能走下去。否則,“心理變態者”就會變成“被寵壞的殺手”。當然,嚴格的問責並不意味著監護人要服刑,而不是犯罪的“精神病人”。相反,應該加強具體的懲罰。特別是要嚴格追究賠償責任。

然而,大多數“精神病患者”的家人(監護人)也疲憊不堪。因為有些“精神疾病”是無法徹底治愈的。所以,做壹個“精神病患者”就意味著要被照顧壹輩子。從合理的角度來看,謹慎既是可取的,也是必要的。但回到生活本身,“精神病人”總是要生活,要支付治療費用。

所以,如果家庭經濟條件不好,就會陷入半被遺棄的狀態。這不僅會導致“跑偏”(主動或被動),還會導致“誤傷”。說到底,“病理傷害”真的不僅僅是壹個簡單的可以束之高閣的法律機制。因為查明“精神病患者”的真實情況比處理這個案子要困難得多。

因此,治理“精神病患者”確實是壹個社會問題,因為當“監護人”不能更好地監督他(她),或者“精神病患者”沒有明確的監護人時,某些社會機構(公益性質和政府性質)就需要介入。否則,攻擊性心理變態者將成為“人類殺手”:“有罪但不受懲罰。”

當然,是否嚴懲“精神病人”也是壹個需要討論的問題。說實話,如果只是為了博取同情,而不是為了回應受害者的悲劇,那就沒有保護“精神病人”的底線,相當於無視受害者的利益。因此,似乎應該調整“精神病患者”的罪責認定。

當然,這將是壹條艱難的路,不需要幾個案例就能撼動。因為邁向更文明人類的“每壹步”都異常艱難。但是每壹次觸摸都會被記錄下來,以支持壹個更強大的系統。正如羅蘭·巴特所說,把“瘋癲”變成壹種醫學現象,就是把它變成壹種文明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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