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手機被帶到派出所沒收了,就說明被傳喚了。根據法律規定,被傳喚人應當依法接受身體檢查,包括攜帶物品。這些物品沒有被沒收,而是被暫時扣留。復核傳喚後,根據處理結果返還當事人或其家屬。
如果壹個人被警察抓住,警察不會沒收他的手機。
警察會暫時保留他的手機,而不是沒收。沒收就是手機不還,當事人出了派出所警察就還他手機。
沒收,即沒收和收繳個人的金錢、物品和其他非法收入。更深壹層的理解可以分為:
1,壹種刑罰,即沒收財產;
2.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如沒收罪犯用於犯罪活動的個人財產;
3.行政管理中的強制措施。如沒收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非法活動所使用的全部工具;
4、壹種行政處罰。如沒收違反《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的藥品;
5、壹種革命性的措施。如新中國成立後沒收地主土地和官僚資本。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無償強制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只能適用於根據刑法分則可以判處沒收的犯罪。從相關分則的規定來看,主要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和貪汙賄賂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出示執法證件時,可以查驗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可以扣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登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扣押的物品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經查證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登記後應當立即返還;六個月無人認領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