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強,海外移徙工人的權利保護是當前國際社會面臨的共同問題。如何分析國際法對農民工基本人權的保護?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保護海外勞工權利的要求越來越強烈,人權應該是人人享有的。本文分析了各種流派對人權的觀點,探討了國際法對海外勞工人權的保護,力求通過梳理和闡述使海外勞工的人權得到更好的保護。
壹、關於人權定義的各種觀點
海外農民工的基本人權應該是壹般國際人權公約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的統壹,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等基本人權和勞動者特有的權利,如工作權、報酬權等。我國農民工的基本人權不僅包括所在國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人權,還包括國際條約和雙邊條約賦予的我國農民工的基本人權。
人權是這個世界上最美好的產品,值得追求。然而,人權的概念總是抽象的,人權概念的內容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和豐富的。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家霍布斯認為“每個人都用自己的力量以自己想要的方式保存自己的本性——也就是保存自己的自由。自由就是用自己的判斷和理性思考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這就是所謂的人權。功利主義法學家認為,人權是人們追求最大多數人幸福的權利。人權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源於實實在在的法律。權利是法律的產物...自然權利是沒有父親的孩子。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認為,人權是歷史性的、社會性的、等級性的,不是天賦的、空洞的、超階級的;人權是普遍的、全面的、發展的,而不是狹隘的、單向的、靜止的;人權是相對的、具體的、可變的,而不是絕對的、抽象的、永恒的。作者贊同馬克思主義的人權觀。雖然沒有統壹的人權概念,但通過馬克思主義的人權觀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壹,人權不是上天賦予的,而是社會賦予的。首先,作為人權社會的內容,人性不是與生俱來的,人的勞動是社會的產物。其次,法律作為壹種保護形式,不是恩賜,而是社會發展的產物。第二,人權不是壹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人權的主體、內容和形式也在不斷發展變化。
第二,國際法律制度保護海外工人的基本人權
生命權
《移徙工人公約》第9條規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
(2)自由權
《移徙工人公約》第8條規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並停留在其原籍國。第十二條規定:1。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應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2.不得脅迫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損害其宗教或信仰自由。第十六條規定:1。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員應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2.不應任意逮捕或拘留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除了根據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逮捕或拘留之外,他們沒有被剝奪自由。第14條規定,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員的隱私、住所、通信、榮譽和名譽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幹涉和攻擊。1957《廢止強迫勞動公約》(第1001號公約)105)要求廢除以下任何目的的強迫勞動:1。將它作為出於政治目的的政治壓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或作為對持有與既定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相反的政治觀點或思想的懲罰;2.把它作為以發展經濟為由動員和使用勞動力的措施;3.把它作為維護勞動紀律的壹種方式;4.把強迫勞動作為懲罰參加罷工的成員的非法手段;5.把它當成種族、社會、民族、宗教歧視的手段。[1]
(3)免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公約》第10條規定,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員不應受到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4)免受強迫勞動的權利
《移徙工人公約》第11條規定,不得要求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員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5)獲得人道待遇和尊重人的尊嚴和文化特性的權利。
《移徙工人公約》第十七條規定:1。甚至被剝奪自由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也有權得到人道待遇,其尊嚴和原始文化特征得到尊重。2.被指控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應與被定罪者區別對待。被指控的未成年人應與成年人分開,區別對待,依法盡快審判。3.當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違反移徙條例而被拘留在過境國或就業國時,他們應被安置在盡可能與被定罪者或待審拘留犯分開的地方,並受到不同的待遇。4.在任何監禁期間,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待遇旨在教育他們,使他們能夠在未來過上正常的社會生活。少年犯應與成年犯分開,並根據他們的年齡給予特殊待遇。
(6)平等權
《農民工公約》第25條規定:1。農民工在報酬等方面享受就業國國民待遇:(1)在工作條件方面,如工作時間、加班、休假、帶薪休假、工作環境、健康安全、終止雇傭關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條件等;(2)其他就業條件,如最低就業年齡、在家工作條件以及國家法律和慣例規定的其他就業條件。2、私人雇傭合同,違反本條第壹款所述的平等待遇原則,嚴重的將構成犯罪。3.締約國有義務采取壹切適當措施,確保移徙工人不因其逗留或就業期間的任何非正常情況而被剝奪根據這壹原則獲得的任何權利。發包人不得因任何此類非正常因素而被免除任何法律或合同義務或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發包人的義務也絕不會因此而減少。《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規定:“人人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安全和機會平等的條件下,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尋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2]
㈦社會保障權
《移徙工人公約》第27條規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社會保障方面應享有與就業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只要他們遵守該國適用的立法和適用的雙邊或多邊條約。此時,原籍國和就業國的有關當局應作出必要的安排,以確定本規定的適用。
(8)居住權
《移徙工人公約》第39條規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在就業國境內自由遷徙,並在那裏選擇住所。
(9)休息權
按照國際慣例,國際市場上勞動者最長工作日和休息休假壹般不超過8小時。勞動者除了每周壹次的公休日外,還應享受所在國法定節假日或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待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第三,結論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強,海外移徙工人的權利保護是當前國際社會面臨的共同問題。人類應該改變重視經濟活動而忽視勞動人權的觀念。面對這壹問題,只有通過國際法律體系和國內法的雙重保護,充分發揮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協調作用,才能最終達到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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