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中國大陸某知名大型企業集團計劃在紐交所上市。它聘請了壹家知名的美國律師事務所來處理與上市有關的事務,包括法律咨詢和其他業務。這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大陸設立了分支機構。為了方便業務,美國總部決定與中國大陸的分公司壹起運作這個項目,但美國並沒有派人到大陸從事這個項目。後來在雙方的努力下,壹家內地企業成功赴美上市。為此,壹家內地企業支付了美國* * *律師事務所200萬美元的服務費。這家美國律所收取的服務費應該如何征稅?2.分析近年來,境外咨詢企業來大陸從事各種咨詢業務,或者大陸企業委托境外咨詢企業從事各種業務。這些企業最關心的問題之壹,無疑是這部分收入如何納稅。根據內地稅法的相關規定,其在內地是否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否參與項目,將決定如何繳納相關稅款。(壹)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取得咨詢活動收入時,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包括代表機構以其總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但實際業務由代表履行),向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取得的全部收入,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的收入,在其辦事處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提供服務的企業是內地的企業,根據內地稅法的相關規定,來源於內地的所得當然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二)境外咨詢企業獨立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取得收入時,境外咨詢企業獨立與客戶簽訂合同,按照下列情況確定納稅義務:1。其提供的全部服務發生在中國大陸的,應當在內地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2.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按照服務發生地原則劃分境內外所得,在境內提供服務取得的所得申報納稅。而且,壹般來說,如果上述咨詢業務是針對中國大陸的客戶,在中國分成業務的收入不應低於總收入的60%。3.如果海外咨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咨詢服務都是在海外進行的,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國大陸就不征稅。(三)境外咨詢企業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 * *均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取得收入時,境外咨詢企業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 * *均與客戶簽訂合同,* * *均為提供咨詢服務取得收入,應按照以下方法納稅:1。壹是境內外企業或機構的收入,按合同規定的工作量或合理比例進行分成。2.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就其分成的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境外咨詢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需申報納稅。3.境外咨詢企業與其境內關聯企業或其代表機構共同提供咨詢服務,其客戶為境內客戶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的收入比例不得低於業務總收入的60%。4.如果境外企業也派人到內地參與客戶的咨詢業務,那麽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按照不低於50%的標準確定境外企業的收入,並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四)納稅相關程序問題1。扣繳義務人根據內地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勞務收入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對於境外咨詢企業,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2.企業所得為外幣時,內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為外幣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納稅。因此,境外咨詢企業取得的外幣收入,應按內地有關部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繳納。根據上述討論,第(3)條的規定應適用於該美國律師事務所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那麽,200萬美元服務費的60%,即654.38美元+0.2萬美元,需要在內地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由內地某企業代扣代繳。3.結論隨著內地與國際經濟的日益融合和密切聯系,內地企業將繼續需要海外咨詢企業提供包括法律和會計在內的多種服務。海外咨詢企業不會忽視中國大陸咨詢業務的巨大商機和市場,因此他們之間頻繁而全面的接觸是不可避免的。而境外咨詢企業提供服務必然要收取服務費,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內地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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