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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

為了消除歧視,國際組織通過了壹系列有關就業歧視的國際公約,其中最有影響的是聯合國《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和《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第1994號公約。1958(第111號)。所有三項公約都界定了就業歧視,包括:

(1)歧視,包括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

(2)歧視的後果,即取消或損害平等,這裏的平等包括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

(3)歧視的類型,包括故意歧視和實際導致歧視的行為;不僅有直接歧視,還有間接歧視;

(4)歧視領域,涉及但不限於獲得工作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5)歧視的原因,包括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

(6)歧視例外,即旨在消除歧視的平權行動不被視為歧視,基於工作內在需要的差別待遇也不被視為歧視。

上述公約中關於歧視的定義對國內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值得指出的是,中國已經批準了所有三項公約,並具有法律淵源的地位。此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還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制定了與就業歧視相關的法律,如歐盟關於“在就業、職業培訓、晉升和工作條件方面實現男女平等待遇原則”的第76/207號指令和關於“建立勞動和職業平等待遇基本框架”的第2000/78號指令,以及《美國民權法案》第703條第1款。這些規定還從歧視行為、歧視後果、平等內涵、歧視類型、禁止歧視的領域、禁止歧視的理由和歧視例外等方面對就業歧視進行了界定。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對我國界定就業歧視也具有重要意義。

二,中國學者對就業歧視的定義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就業歧視進行界定。除了接受國際組織的定義,國內學者對就業歧視的定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通過壹般定義界定就業歧視。例如,壹些學者認為就業歧視是對就業平等權的侵犯。[i]有學者認為,所謂就業歧視,是指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國籍、黨派、年齡、民族、戶籍等原因對勞動者就業造成的剝奪或損害。【二】有學者認為,就業歧視是指條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職者在就業時,在薪酬分配、晉升、培訓機會、就業保障等方面無法享受平等就業機會和平等待遇,從而損害其平等就業機會的情況。

(2)采用列舉歧視表現形式的方法對其進行界定。有學者認為,勞動就業中的歧視包含三種不同的含義:

(1)表現為心理不喜歡,看招聘考官個人喜好;

(2)是不公平待遇,即以不同的方式反對候選人;

(3)是不公平待遇。這種不平等待遇主要是指勞動者的就業權利、社會地位、工資福利等,使勞動者在進入市場時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3)通過列舉來界定歧視的構成要素。壹些學者從以下三個特征來定義歧視:

1.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違反公平就業的法律規定;

2.是否有損害用人單位實施的行為;

3.用人單位實施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因素?

法規

《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受到歧視。

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錄用、聘用、轉正、晉職、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福利、職工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三條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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