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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介服務的法律規定

實踐中,中介合同的處理需要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流程進行維權。那麽,中介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壹、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民法通則》第961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作為中介的壹種形式,旨在將同壹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壹起,以促成交易後獲得合理傭金的服務。

中介活動費用是中介人在促進合同成立的活動中發生的必要費用,不等同於報酬。現實生活中,很多房屋中介雖然與服務方簽訂了服務協議,但往往只是為服務方提供看房服務,而後期由於價格或其他原因未能促成買賣雙方達成最終買賣協議。因此,經紀人雖然支付了促成合同成立的勞務費和費用,但由於合同沒有促成,不能要求提成,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間活動中產生的必要費用,如居間活動中產生的交通費等。

(2)根據《民法通則》第九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居間人依照居間合同的約定通過居間服務促成合同訂立的,居間人可以要求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

換句話說,支付中間人報酬的條件是中間人促成客戶和第三方之間合同的成立。合同是否已履行,不影響支付居間報酬。

(3)《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1,所謂返還財產,即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壹方有權主張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接受該財產的壹方有返還的義務。返還財產壹般適用於合同已經履行的情形。

2、賠償損失,壹種是在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損害賠償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另壹種是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特殊情況下,合同無效的壹方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如吊銷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居間合同與相關合同的關系

居間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異同:委托合同屬於服務合同,包括保管、經紀、居間、委托等多種合同。,而且他們有壹個* * *共同的特點,他們的目標是提供服務,而不是送貨。但又各有特色。

居間合同、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都具有與提供勞務合同相同的特征。他們的不同之處在於:

(壹)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僅限於報告締約機會或者通過媒介締約,服務範圍有限,僅介紹或者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根據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可以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關系的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屬於委托人;經紀合同的經紀人是經紀合同的當事人之壹。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處理交易事務,與第三方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歸因於委托人而不是直接歸因於委托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委托事務,可以是法律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務;經紀合同的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買賣、委托等具體法律行為,經紀人委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三)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有居間結果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報酬,為締約媒介進行居間時可以從委托人及其相對人雙方獲得報酬;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經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經紀人只從委托人那裏獲得報酬。

三、居間合同的司法解釋

民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行紀人有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的義務。

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行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經紀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行紀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經紀活動的必要費用。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詳細介紹的關於中介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因為居間合同中涉及了居間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居間人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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