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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收房的七大法律依據。

房子關了總會有失望。開發商延期交房、未提供相關文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等。遇到這些情況的時候,完全不用擔心。妳可以根據法律依據拒絕收房。下面小編就來詳細告訴妳拒絕收房的七大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消費者不得收回房屋: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基於: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商品房實行質量保證書和房屋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說明書。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按項目進行測繪,測繪成果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用於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2.開發商無故超過原合同約定延遲交付物業,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付物業的;

基於:

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合同約定的房屋結構和配套環境;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4.開發商未經買受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和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等發生變化,以及發生影響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其他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變更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5.合同無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上(不含3%)的,可以退房,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壹致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含3%)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結算,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房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房價款,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分兩次返還買受人。

6.經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查,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7 .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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