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中央軍委制定各總部、各兵種、各軍區軍事規章,是我們黨和國家領導武裝力量的成功實踐,是國防建設和憲法確立的武裝力量領導體制所決定的,是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權威的體現,是實現法治的需要。
規定中央軍委可以制定軍事法規。軍事法規是這部法律的新規定。
軍事法規的主體是中央軍委。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最高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是實現其領導武裝力量職能的重要手段。制定軍事法規的依據是憲法和法律。在我國現行的相關立法中,通常授權中央軍委對軍隊的壹些特殊問題作出單獨規定。《審計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根據這些授權,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制定軍事法規。有的法律還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相關規定。比如,根據《律師法》,軍隊律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制定。
依照本法規定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程序,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軍事法規。軍事法規在軍隊內部實施。
軍事法規調整的對象是軍隊內部的社會關系,不同於壹般的社會關系。因此,軍事法規只能在軍隊內部實施。對人的影響主要是對軍人和在部隊工作的職員;其空間效能主要是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軍隊管理的其他地方。
軍事法規涉及地方內容,需要地方遵守和執行的,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發布。這時,它們的性質不僅是軍事法規,也是行政法規。同樣,軍事法規涉及地方內容,需要地方遵守和執行的,軍委總部也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法規。
軍事法規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戰區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定的軍事法律文件。
規章制度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戰區、各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的軍事法律文件。根據中央軍委頒布的軍事立法條例,各戰區、各軍種可以根據法律、軍事法規和中央軍委的決定、命令,制定適用於本戰區、本軍種的軍事法規。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也可以制定軍事法規,軍事法規與軍兵種制定的軍事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據
軍事立法工作條例
第二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軍事法規,戰區、軍兵種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軍事法規,適用本條例。
為實施軍事法規,制定具體規定、辦法、細則等軍事規範性文件,因制定軍事法規的條件尚不成熟,以文件形式制定法規、辦法等軍事規範性文件的活動,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事法規是軍隊建設和行動的基本依據,是官兵的基本準則。
軍事規範性文件是軍事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是軍事法規的必要補充。
第八條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應當制定軍事法規,對立法事項作出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授權戰區、軍兵種提前制定軍事法規。
被授權的戰區、軍種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和原則制定軍事法規,不得將立法授權委托給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