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裝飾裝修實施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總則第六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第七條建築裝飾裝修不得拆除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顯著增加荷載。確需拆除或者變更、增加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裝修設計方案的安全性進行審查認可後,方可進行裝修。第八條建築裝飾應以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為依據。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修改。其中,設計文件經審查批準後修改的,必須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準。第九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建築物、構築物的整體性、抗震性能和結構安全,嚴格執行裝飾裝修質量標準,遵守有關施工和安全的強制性規範。
危房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裝修。第十條建築裝修改變衛生間、廚房防水層的,應當符合防水標準,並做閉水試驗。第十壹條建築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並必須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禁止偷工減料,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設備。第十二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的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控制施工現場各種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第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和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簽訂書面建築裝飾裝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雙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裝飾工程的地址、位置、房屋數量和建築面積;裝修內容、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
(三)開工和竣工時間;
(四)保修項目的內容和期限;
(五)價格、估價和支付方式及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合同生效時間;
(9)雙方認為需要澄清的其他條款。
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第十四條建築裝飾裝修竣工後,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合同的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修施工方應當出具裝修質量保證書。保修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雙方約定超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的,按雙方約定執行。第十五條建築裝飾裝修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築裝飾裝修中影響公共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居民和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和控告。第三章建築工程裝飾裝修第十七條建築工程裝飾裝修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特殊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實施,不得將建築工程肢解後發包。第十八條下列建設工程的裝飾裝修必須進行招標:
(壹)關系公眾利益和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裝修人不得將建設項目的裝修工程肢解以規避招投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