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最後階段。在這個階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容易發生合同價款結算、質量缺陷等糾紛。,導致未能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壹、工程竣工結算《合同法》規定,建築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築法》還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壹)工程竣工結算方式及編輯財政部、建設部2004年6月5438+10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工程竣工後,雙方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整和索賠金額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工程竣工匯總計算。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核;總承包工程由具體承包商編制,在總承包商審核的基礎上,由發包人審核。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工程竣工總結由總承包單位編制,發包人可直接審核,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工程竣工總結經承包商簽發並簽字蓋章後有效。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且未就延期提出正當理由的,風險自擔。(二)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查期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按以下時限進行檢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1)500萬元及以下,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2)500萬元至2000萬元,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3)2000萬元至5000萬元,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4)5000萬元以上,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建設工程竣工總結應在最終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後15天內匯總,並在送發包人後30天內完成。(三)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在上述期限內(合同有約定期限的,以其約定為準)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並留存質量保證(保修)金約5014,在工程交付使用1年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保修期內如有修理,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證(保修)基金中扣除。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早於或晚於合同工期,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應按合同規定的獎懲措施執行。(四)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工程價款索賠和結算。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有失誤,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受害方應按合同規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外的零星工程,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施工簽證,內容包括人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所用材料和金額等。如果發包人未能簽發簽證,承包人應承擔責任。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如實記錄工程合同以外的事項,履行書面手續。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署的現場簽證等壹切費用,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均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其有效性不因雙方現場代表的變更而改變。(五)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未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和資料提出意見,視為認可。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天內未能提供或給予明確答復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承擔。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逾期不支付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發包人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工程折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工程,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補償承包人。(六)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的委托,編制和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事項認真辦理,其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壹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協商,協商處理。如不能達成壹致,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工程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但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質量爭議按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對竣工工程未驗收並實際投入使用的質量爭議,以及已停工、停建的工程,對有爭議的部分暫停竣工結算。雙方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對爭議工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根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實施,剩余部分的竣工結算按約定辦理。當事人就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爭議時,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雙方協商確定;(2)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提交調解;(3)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438+2004年6月5438+10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或者方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七)工程價款結算管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應當及時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否則,項目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二、竣工工程質量糾紛的處理《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體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進行修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據此,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竣工時發現的質量問題或缺陷,無論是建設單位的責任還是施工單位的責任,都有修復或修補的義務。但對於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質量缺陷,修復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壹)承包人責任的處理根據《合同法》規定,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過錯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發包人責任的處理《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築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存在瑕疵;(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分包專業工程。(三)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置《建築法》、《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設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壹些建設單位往往未經驗收就提前占用建設項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
上一篇:法制報道十大精彩案例有哪些?下一篇:關於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