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復印件;租用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舉辦者、經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和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非市區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通知書(沒有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無需提交《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申請書》);
6.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註意:
1.申請人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主持經營者應當登記為經營者,所有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的經營者簽名欄簽字確認。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參與業務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備案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港澳居民、臺灣省農民和臺灣省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
2.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紙;
3、以上未註明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第四,加工周期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取得營業執照。
動詞 (verb的縮寫)費用
免費
申請印刷經營許可證
受理部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廣電新聞出版版權管理股
工作指南
印刷企業投標審批程序
1,審批對象
申請設立“三印”的印刷企業(包括復印、印刷、影印)由我局審批,包裝裝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由文光新局審批,出版物印刷企業由省局審批,外資(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印刷企業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2.審批內容
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3.審批條件
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資格條件:
(1)有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壹)從事出版物印刷的企業,建築面積不少於800平方米;
(二)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建築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
(三)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建築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
(4)從事特種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單位,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⑤從事復印印刷業務的單位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
(四)有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
(壹)從事出版物印刷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2)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元+50萬元;
③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四)從事特種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單位,註冊資本不低於80萬元人民幣;
⑤從事復印印刷業務的單位註冊資本或資金額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5)必要的印刷設備。
①從事出版物印刷的企業,有兩套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產能、技術和產品目錄》的自動膠印設備;
(二)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擁有兩套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產能、工藝和產品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後續加工設備;
(3)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和單位,最近十年生產的印刷設備超過1臺;
(四)從事特種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和單位,有兩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未列入淘汰落後產能、工藝和產品目錄的印前或印後加工設備;
⑤從事復印、印刷業務的單位應具備復印機、電腦、打印機、名片印刷機等必要的設備(不得有八個以上尺寸的輕型印刷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4.審批程序
從事“三印”(包括復印、影印、印刷)的企業向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領取《印刷經營許可證》;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業,應當將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交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管理單位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報廣信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批後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從事出版物印刷的企業,應當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同意,領取印刷經營許可證。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印刷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5.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書面申請報告。
(2)新設立印刷企業申請表。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企業章程,印刷企業提交的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加工貿易批準證書。
⑤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
⑥設備投資清單。
⑦驗資報告(原件)。
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和印刷法規培訓證書復印件。
⑨印刷驗證、登記、貯存、交付和銷毀制度。
6.審批時限
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業務企業的申請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7.審批依據
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總署《印刷經營者資質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