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執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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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六十八條至第二百七十條,《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
解析:該條規定了執行擔保,即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確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時,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人同意中止執行。主要掌握以下內容:
1.執行擔保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六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作為擔保向人民法院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以財產作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函;由第三方擔保的,應當提交保函。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2.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執行的,擔保有期限的,中止執行的期限與擔保期間相同,但最長不超過1年。
3.執行擔保的效力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執行擔保生效後,發生中止執行的後果,即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保證人在中止執行期間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經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執行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擔保的財產或者裁定執行保證人的財產,但執行保證人的財產以保證人財產中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為限。
4.《執行規定》第八十五條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人民法院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即使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保證人責任,人民法院也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對保證人的財產進行裁定。
第209條?被執行人死亡的,以其遺產清償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履行。
[測試地點]執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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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意見第271、272、274條,民事執行規定第76-81條。
解析:執行承諾在執行程序中,因特殊情況,被執行人的義務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主人:
(1)《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繼承人應當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民事訴訟意見》第271條規定,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被撤銷的,依照有關實體法規定有權利義務受讓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受讓人為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其他組織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法人或者公民個人對該其他組織負有法律義務的財產。
(2)《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私營獨資企業所有者的其他財產。
(3)《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個人合夥組織或者合夥型聯營企業,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者參與聯營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4)《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該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需要執行已承包或出租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財產的,應依法保護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投資和收益。
(五)《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被執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分立為兩個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分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裁定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取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6)《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開辦單位投入的註冊資本虛假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者追加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由被執行人在虛假註冊資本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執行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註冊資本或者財產接受範圍內對其他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該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7)《執行條例》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者關閉後,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收受被執行人財產,造成被執行人無遺產清償債務或者遺產財產不足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在收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8)《執行規定》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第210條?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測試中心]執行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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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七十五條,執行條例第109條,第110條。
解析:《執行規定》第109條,正在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後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關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二條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依照新生效的法律文書作出撤銷執行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實施輪換應當重新備案,並適用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
《執行條例》第110條規定,被執行的標的物為特定標的物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無法歸還的,可以折價賠償。
2016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