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人民警察執法資格證書提供下列證件:
第壹條為進壹步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提高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分級認證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應當取得相應的崗位執法資格。未通過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不得執行承辦、審批案件等執法活動和任務,直接從事治安管理工作,但可以在合格民警的指導下協助辦案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崗位執法資格,都應當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職責,不得推諉、拒絕、拖延。
第三條崗位執法資格分為綜合執法、刑事執法、行政執法、交通執法四類。
綜合執法適用於督察、信訪、指揮中心、法制等部門從事公安綜合執法的民警。
刑事執法適用於國家安全、經偵、刑偵、監察(看守所)、移動技術、禁毒等部門從事刑事執法的警察。
行政執法適用於公安(派出所)、警衛、特警、出入境、網警、看守所、城管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的警察。
交通執法適用於在交警等部門從事交通管理執法的警察。
以上部門綜合管理崗位的民警,可以參加本部門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也可以選擇參加綜合執法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其他綜治機構民警可在四類崗位執法資格中選擇申報壹類參加認定。
民警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和業務性質屬於其他部門崗位執法資格類別的,經申報同意後,可直接報名參加相應類別的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鼓勵警察在取得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後,報名參加其他警察崗位的執法資格認證。
第四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只有取得下壹級1年,才可以申報晉升上壹級。
執法崗位資格認證包括理論考試和考核兩部分。理論考試分為資格考試和資格審查兩類。資格考試主要考察民警對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業務知識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資格考試主要考察民警對執法過程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以及新的、變化的法律業務知識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對警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工作業績和具體執法數量和質量的考察,其中執法數量和質量要全面衡量和科學評價。
第五條各級公安、政工、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執法崗位資格認證管理,其他部門參與。其中:政工部門負責資格審查、考試組織和工作績效考核;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審查紀律、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執法問題的核查;教育培訓部負責師資整合、教材審核、學習培訓等工作。法律部負責試題的設立、試卷的編制、執法案例的評估;其他部門應根據崗位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理論考試前應組織培訓,培訓考試內容和學習大綱由市局根據省廳要求統壹編寫。
執法崗位資格認證的學習、培訓和考試,結合執法質量評估,每半年組織壹次。其中,學習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天,考試采取閉卷形式(50歲以上警察、45歲以上女性參加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時,可以開卷)。縣級公安機關進行初級認證理論考試時,應當提前通知市局,市局應當組織監督檢查組到場監督檢查。
允許和鼓勵民警提前報名參加下壹級晉升的執法資格認證理論考試,並將考試成績保存3年。
第七條市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崗位執法資格分級認證管理,直接負責組織市局機關民警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和全市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配合省廳做好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管理工作。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崗位執法資格初級認證管理,配合市局開展中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管理。
第八條1年內未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並通過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的警察,授予初級崗位執法資格。從事執法服務的崗位,執法數量和質量達到基準值且綜合得分在平均水平以上。1年未發生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的行為,經中級職務執法資格認定考試合格的警察,授予中級職務執法資格。
第九條鼓勵警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在職民警要給予支持,為其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對考試合格者要給予獎勵。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警察,免於初級、中級職務執法資格考試;同時符合第八條規定的考核條件的,直接授予初級和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免試警察應當提交統壹的書面申請表、身份證和警官證復印件、司法考試合格證明,到公安機關政治部審核備案。
第十條申請高級職務執法資格認證的條件、要求和管理,按照省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對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警察,按照管理權限,相應的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資格考試和日常動態考核。
資格考試根據資格理論考試的通過時間,每三年進行壹次。初試不合格者,允許重考壹次。
日常執法動態考核參照資格認證考核標準執行。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的行為或執法質量和數量達不到基本要求的,直接認定為考核不達標。
資格審查或考核不達標的,資格降低壹級;原具備初級崗位執法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第十二條被降低或者取消崗位執法資格的警察,自降低或者取消之日起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晉升崗位執法資格。退休、退職的警察,受到刑事處罰、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警察,其崗位執法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警察變更執法服務崗位,資格類別發生變化的,原等級予以保留,可以在新崗位所在部門職責範圍內執行執法任務;1年,通過新類別相應等級崗位執法資格審查的,直接轉入新類別相應等級崗位進行執法資格及後續管理;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按新崗位執法資格考試不合格處理。
預先通過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的警察變更執法崗位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縣市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支持警察參加崗位執法資格分級認證,逐步建立與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和執法工作質量、數量相適應的政治、經濟待遇。
第十五條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等級晉升納入公安執法檔案,具有崗位執法資格是公安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和重要崗位任職的必備條件。
具有初級以上執法資格是擔任市、縣級公安機關中層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基本條件。其中,在執法服務機構中擔任市級以上、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民警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執法資格,在其他非執法服務機構中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民警原則上也應當通過中級以上執法資格理論考試。
專兼職法警應當取得中級以上執法資格;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具有較高資質等級的崗位執法人員。
第十六條警察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與單位評定、警察立功表現和晉級直接掛鉤。被授予立功表現、晉升非領導職務的警察,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具有高壹級崗位執法資格的,應當優先錄用。
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高級職務執法資格的警察,按規定給予獎勵;每三年保持高級崗位執法資格,期間工作表現突出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記功和獎勵。
第十七條應當取得初級以上執法資格的警察,或者職務以上執法資格被降低或者取消的,取消當年評優獎勵資格,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年度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在職部門中層領導按照資格等級晉升規定逐級參加崗位執法資格認證,達到晉升年限標準後壹年內取得相應的崗位執法資格。未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的,根據所屬事業單位領導職務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要求,給予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取得各崗位高級執法資格的幹警,納入市局專家組和教員儲備庫。各級公安機關要確定專項經費,為受聘民警提供科研經費。
第十九條市縣領導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應當按照《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執法服務機構中層領導幹部辦案數量參照《公安機關中層領導辦案數量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執法數量和質量的基準值由市局根據各執法服務崗位的執法工作性質和特點另行規定。
2021企業年度工作總結1
隨著寒冬的臨近,20年即將結束。回顧過去壹年的出納工作,在領導的指導和同事的支持幫助下,我成長了很多,包括理論學習,思維成熟,業務精通,經驗積累,眼界開闊等等。現在我借此機會報告如下:
壹、工作總結
1,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結算制度,每天認真核對現金和日記賬,發現現金金額不符,及時查詢處理,每月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