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綠卡”壹詞源於美國,因其永久身份證(卡)為淺綠色,故簡稱“綠卡”。凡在中國境內遵守中國法律,體檢合格,身體健康,在中國境內無犯罪記錄,為中國做出重大貢獻,符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辦法》,並成功獲批的,均可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許可。
所謂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指外國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在中國居留的證件,又稱中國綠卡,屬於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是外國人在中國的合法身份證件。
中國民政部在《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的若幹規定》中作了若幹規定。規定如下:我國涉外婚姻登記由民政部和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代表政府管理;
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外事辦公室負責處理對外談判。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或者臨時居留的外國人、華僑和在中國定居的外籍人員)自願在中國結婚的,雙方必須向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和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的規定,並必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中國公民必須持有的證件:
1.我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證明,內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結婚對象等。
外國人必須持有的證件:1。我的護照或其他身份和國籍文件。
2.公安機關出具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出具的身份證。
3.由我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或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公民必須持有的文件:
1.本人護照或替代護照的身份和國籍證明(無國籍人士除外)。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職業,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出具的本人申請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為了國家利益,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員,以及正在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得與外國人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持準備好的證件和雙方照片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婚姻法和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若幹規定的,準予登記,在壹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中國公民離婚後自願與外國人再婚的,按照上述有關婚姻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