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關於下發科技成果鑒定規則的通知
郭克發程子[1995]第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2004年第12號令發布的《科技成果鑒定辦法》國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19號文件,明確規範科技成果鑒定操作規程,現將《科技成果鑒定規程》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技
國家科委關於下發科技成果鑒定規則的通知
郭克發程子[1995]第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2004年第12號令發布的《科技成果鑒定辦法》國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19號文件,明確規範科技成果鑒定操作規程,現將《科技成果鑒定規程》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技成果鑒定規則
?壹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鑒定規則(試行)
?(國家科委1994 65438+2月)
為了貫徹實施1994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9號發布的《科技成果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正確理解《鑒定辦法》的有關內容,規範科技成果鑒定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壹、科技成果鑒定的壹般原則
(壹)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鑒定是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機構的行政行為。
(二)科技成果鑒定的目的是正確判斷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改進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三)科技成果鑒定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註重質量、註重實效的原則,確保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四)科技成果鑒定是科技行政部門評價科技成果的方法之壹。國家鼓勵通過市場競爭、社會實踐和生產實踐、學術爭鳴來評價和認可科學成果。
(五)科技成果鑒定實行集中管理,嚴格管理,消除多頭管理造成的不良後果,確保鑒定措施的有效實施。
國家科委負責全國科技成果鑒定的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負責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負責本地區科技成果鑒定的歸口管理和監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和監督,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二、鑒定範圍
(壹)根據《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科技成果的鑒定範圍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未列入科技計劃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
1?本條所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
(1)國家科技計劃包括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如國家科技攻關計劃中,只對專題取得的成果進行鑒定,863計劃只組織對重大技術項目和課題取得的成果進行鑒定);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計劃的範圍,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商定,並報國家科委備案。對於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市的科技計劃,就科技成果鑒定而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同意,可視為省級科技計劃的壹部分;
(3)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是指國務院各部門科技廳(局)管理和認定的科技計劃。
2?本文所指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生物和礦物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新品種。
3?少數計劃外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科技成果鑒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技術成熟,創意明顯;
(2)性能指標在國內同領域處於領先水平;
(3)經實踐證明可以應用;
(四)對行業或者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重大推動作用。
申請鑒定科技計劃以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批準,否則不能組織鑒定。
4?科技計劃內基礎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評價辦法,由國家科委另行制定。
5?在科技計劃實施過程中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進行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鑒定。
(二)根據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
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學中純理論研究的成果,主要表現形式是學術論文。按照國際慣例,其評價方法應通過國內外同壹領域的學術期刊或會議公開發表,吸引國內外同行專家的關註、評論和引用,以獲得認可,並由所在單位學術機構出具綜合評價意見。
對於能夠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發的理論成果,其作用不僅表現在論文的學術價值上,還表現在理論指導下的應用技術成果上。此類應用理論成果可視為應用技術成果,按照《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鑒定。
2?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對促進科學決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以研究報告的形式出現。
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以項目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之日為限。申請後不再組織評審。部分技術已申請專利但整體未申請專利且符合《鑒定辦法》第六條要求的應用技術成果,可以申請鑒定。
4?已經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研究開發方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向其他企業轉讓並投入工業生產的應用技術成果,應當由生產實施單位進行評估。
5?企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壹般性應用技術成果,除《鑒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外,應通過市場機制得到社會認可。
6?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必須經過法定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是指有專門法律或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按照《藥品管理法》、《衛生部新藥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必須經過專門機構審查認可,新藥必須經過衛生部藥品審評委員會審查才能使用的科技成果。農業新品種必須經農業部確認的專門審定機構審定,方可正式推廣應用。這些都是科技成果的評價和評審方式,不需要組織鑒定。
凡未經鑒定的科技成果,各級科技行政部門不得受理鑒定申請。以其他方法評估的科技成果,任何單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鑒定證書》(以下簡稱《鑒定證書》)的格式。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利益和國家資源產生破壞性影響,對生態環境造成汙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不符合國家三廢排放標準的科技成果),各級科技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經接受正在進行的鑒定的,應當立即停止鑒定;通過鑒定的,予以撤銷。
??第三,鑒定機構
(壹)根據鑒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家科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是科技成果鑒定的具體組織單位。
1?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可根據具體情況,授權省級政府有關業務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科委組織鑒定。
2?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特殊情況下,經國家科委同意,可以授權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或機構)組織鑒定。
3?組織鑒定單位同意組織鑒定後,可以直接主持科技成果鑒定,也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委托有關單位主持科技成果鑒定。受委托主持鑒定的單位應當是受委托主持鑒定的單位。鑒定單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上級行政部門(如國家教委可以委托清華大學主持對該校壹個部門完成的項目進行鑒定;農業部可委托中國農業科學院主持所屬科研院所完成項目鑒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漢鋼鐵公司主持下屬企業完成項目評估等工作。)或其他相關單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主持對自己科技成果的鑒定。主持評議的單位負責組織評議。
(2)根據《鑒定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鑒定分為檢測鑒定、會議鑒定和信函鑒定三種形式,三種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檢測鑒定:所有科技成果(如計量器具、儀器儀表、新材料等。)經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性能指標能滿足鑒定目的的,由組織鑒定單位進行檢測鑒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和鑒定的主要依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檢測報告對檢測項目的質量和水平進行評價。當難以用檢測報告評價被鑒定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時,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可會同專業技術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組,根據檢測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省部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由省部級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科委制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認定標準確定,並報國家科委備案。
2?會議鑒定:對於需要組織同行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或論證、測試、答辯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單位可采取會議鑒定的形式。根據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含量,組織鑒定的單位可以聘請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出席鑒定委員會會議的專家不得少於候選人的五分之四。被委派的專家不得發表書面意見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不得因專家不在場而臨時更換鑒定委員會成員。鑒定結論必須經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不同意見應明確記錄在鑒定結論中。
3?信函鑒定:不需要組織同行專家實地考察、測試和答辯,但專家可以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鑒定機構可以采取信函鑒定的形式。函審應當由評估機構聘請的五至九人組成。對函審提出書面意見的專家不得少於候選人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在四分之三以上的函審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不同意見要明確記錄在結論中。
(三)組織鑒定的單位在選聘同行專家參與鑒定工作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幹不得超過四分之壹)。特殊情況是指:個別地區專業不全,缺乏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壹些新興學科和邊緣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較少;由於保密的需要,壹些部門在雇用社會專家方面受到限制。
2?對所鑒定的科技成果所屬專業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的技術動態。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同行專家”是指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最接近的專業科技人員。在選擇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或函審組或檢測鑒定組)時,應盡可能有教學、科研、生產方面的專家參加。
下列人員不得受聘為科技成果鑒定專家:
(1)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人員;
(二)計劃和任務下達單位的人員;
(三)委托單位的人員;
(4)長期脫離教學、科研、生產的黨政機關管理人員。因為公安、安全、國防等特殊部門的壹些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不宜擴大知道秘密的範圍。可以聘請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下達任務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的同行專家參與鑒定,但不能聘請直接參與被鑒定科技成果開發的人員。
(四)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對鑒定工作中認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結論。並對所作出的鑒定結論負責,參與鑒定工作的專家有義務和責任為被鑒定的科技成果保密。
(五)組織鑒定單位、主持鑒定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不得幹涉參與鑒定工作的專家獨立開展鑒定工作,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認真研究鑒定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提出的與鑒定工作有關的要求,並及時作出明確答復。
四。識別程序
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應對鑒定全過程負責,但不得成立鑒定領導小組領導鑒定工作。
(壹)申請鑒定的渠道根據《鑒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申請鑒定:
1?完成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中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任務來源或隸屬關系向有權組織鑒定的單位申請鑒定;
2?如果隸屬關系不明確,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申請鑒定;
3?兩個以上單位* * *共同完成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單位* * *相互協商後,由第壹完成單位負責按任務來源或隸屬關系向有權組織鑒定的單位申請鑒定,同壹項科技成果只能鑒定壹次,不得有多個單位分別申請鑒定;
4?對於多學科、跨行業,整體性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起到重大推動作用的特別重要的科技成果,受理鑒定申請的主管部門可以向上壹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提出鑒定申請報告,由上壹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鑒定。
(二)申請鑒定的科技成果應當符合《鑒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範圍,並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1?沒有完成計劃或合同要求的人不能申請鑒定。“計劃或合同的要求主要是指計劃或合同中約定的技術性能和指標。
2?有異議或有爭議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單位不受理鑒定申請,待異議或爭議解決後,方可受理鑒定申請。
3?技術資料和相關文件齊全,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主要包括:
(1)計劃或合同;
(2)技術研究報告(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點、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先進技術的比較、技術成熟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意義、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等基本內容);
(3)試驗分析報告及主要試驗和測試記錄報告(包括原始記錄);
(4)設計和工藝流程圖;
(5)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六)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資料和對比分析報告,以及國家科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確定的具有開展檢索任務資格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檢索資料和查新結論報告;
(七)用戶使用報告;(8)經濟效益(壹次性直接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分析報告和證明材料;
(9)涉及環境汙染、勞動安全問題的科技成果,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或證明;
(10)準確的完成單位(不含壹般試制加工單位和壹般協作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名單(以對解決本成果技術問題的貢獻大小排序);
(11)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件和他人技術的來源必須說明,材料和文件必須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
(3)申請鑒定的程序如下:
1?科技成果符合申請條件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填寫《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經其主管部門審核簽字後,向組織鑒定單位提出申請;
2?鑒定申請人應在建議的鑒定日前兩個月向組織鑒定單位提交鑒定申請報告、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和技術資料以及起草的鑒定證書;3?可獨立應用的重大階段性成果,經下達任務的主管部門同意,可單獨申請鑒定。“重大裏程碑”是指在重大科技項目研發過程中取得的具有創造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
(四)組織鑒定單位接到科技成果鑒定申請後,應及時認真地進行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並在三十天內回復審查意見。形式審查由組織鑒定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審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會同相關業務管理機構進行。
1?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是否屬於鑒定範圍內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二)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和起草的鑒定證書是否正確;
(3)提交的文件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並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的順序是否正確,成果權屬是否有爭議。
2?技術評審的主要內容是:
(1)合同或計劃規定的任務是否完成;
(2)提交的文件和技術資料的內容是否正確和翔實;
(3)初步判斷技術的創造性、先進性、實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問題。組織鑒定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或者與其共同的有關業務管理機構,必要時可以聽取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技術介紹。
3?組織鑒定單位完成審查後,應及時作出答復,其主要內容包括:
(1)同意組織鑒定。
答?確定組織標識單元和主機標識單元。確定組織評議單位和主持評議單位時有三種情況:組織評議單位組織和主持評議;由組織鑒定單位組織,委托有關單位主持鑒定;指導其他有權組織鑒定的單位。
b?確定識別形式。采用檢測鑒定的,應當根據被鑒定科技成果的專業性確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並同時出具《科技成果檢測鑒定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采用會議評審時,應確定評審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名單,如需現場測試,應確定測試專家名單;使用信審鑒定時,確定信審專家組成員及副組長名單。
c?委托其他單位組織鑒定時,需要采用的鑒定形式和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名單,由受委托組織鑒定的單位確定。
(2)不同意組織鑒定的,應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據鑒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由鑒定機構從國家科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專家庫中選取,申請鑒定的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
(1)鑒於國家科委科技成果鑒定評估專家庫仍處於試行階段,人力資源專家的數量、專業和地區分布還有待補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級專家庫尚未建立。組織鑒定單位選派專家參加鑒定工作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答?從國家科委科技成果鑒定專家庫、科技部獎勵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b?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c?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業務管理部門推薦;
d?單位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推薦。
(2)組織鑒定單位在確定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名單時,應事先征得專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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