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張等6人為某縣中學教師。他們從1981開始在該中學任教,沒有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也從未正式編制。1999年2月,為了減輕財政壓力,縣政府下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的通知》。根據這份通知,某中學開除了張等6人。張某等6人認為,他們已從教多年,被辭退時,某中學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向6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他們還認為,6人作為民辦教師任教多年,某中學給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應予以彌補,即訴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該中學向6人支付經濟補償,並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進行多年彌補。問:張等六人與某中學的關系是否屬於《勞動法》的適用範圍?答案要點:張某等6人與某中學的關系不應屬於《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因為本案當事人之壹的張某等6人所在的中學屬於《勞動法》規定的事業單位。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張等6人未與某中學簽訂勞動合同,故其工資等關系不適用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案例二:龍某是某市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體戶。他雇傭了三個人長期為他工作,並為他們繳納了社會保險費。1999 165438+10月,龍某承接了壹筆運輸水泥電桿的業務。165438+10月12日運輸開始後,龍某認為3人無法完成預定的運輸任務。其員工張某介紹其鄰居鐘某參與運輸,龍某同意,並與鐘某約定完成運輸任務後不再雇傭鐘某,費用壹次性支付給鐘某。在卸貨過程中,鐘某不慎被水泥桿壓死。2000年6月9日,鐘家屬向某市勞動局申請工傷事故認定。問:龍與鐘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動關系?答案的關鍵點:龍與鐘的關系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鐘某不是龍某個人經濟組織的成員,平時不接受龍某的管理。雙方約定的補償方式也是壹次性的,不同於連續支付工資和補償關系。鐘在為龍提供服務期間死亡,應按照《民法通則》處理,即作為民事糾紛處理。案例三:2001年3月,某科學院為了配合北京大運會的召開,決定對科學院內部環境進行整改。院內有幾棟樓需要拆遷,該院與壹家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由該公司負責組織拆遷,該院支付勞務公司65438+萬元。某勞務公司雇傭了5名工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拆除房屋過程中,工人孫不慎從樓頂墜落受傷,需要住院治療。醫院索要住院押金654.38+0萬元,由研究所先行墊付。勞動服務公司和研究所均不同意支付孫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和繼續治療的費用。勞務公司告訴孫,妳是為研究所拆遷時受傷的,研究所應該為妳支付醫藥費。該勞動者以研究所為被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問:孫與該所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要點:孫與本所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實現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雙方具有平等從屬的特征,即勞動者應當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雙方具有從屬關系,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是雙方合法的、壹致的意思表示。這種合法的、壹致的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的行為和事件不能引起勞動法律關系。根據上述理論,孫與研究所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孫也不是研究所的員工,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僅依據孫為研究所拆遷房屋時受傷的事實,不能認定孫與研究所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故孫不能以本所為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孫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為隸屬關系。因此,孫與某勞務公司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孫應作為被申請人代表勞動服務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勞動服務公司為其提供工傷待遇。案例四:2001年5月,某私企招聘員工,1986年7月出生的趙應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1,試用期30天,從事貨物裝卸工作,約定趙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視為違約,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工作2個月後,趙覺得貨物搬運工作太重,體力耗盡,於是提出與某私企解除勞動合同。某私營企業認為其行為構成違約,要求趙支付違約金。趙不同意,雙方發生爭執。某私營企業以趙某為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趙某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問題:(1)趙與某私企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該支持某私營企業的訴訟請求?答案要點:(1)趙與某私營企業無勞動法律關系。因為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即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壹般在公民年滿16周歲的同時產生。但趙與某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未滿16周歲,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某私營企業雖與趙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因其違反了我國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持私營企業的訴訟請求。法律確認並保護勞動法律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受我國勞動法調整,但不受法律保護。某私營企業與趙某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其要求趙某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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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克發程子[1995]第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2004年第12號令發布的《科技成果鑒定辦法》國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19號文件,明確規範科技成果鑒定操作規程,現將《科技成果鑒定規程》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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