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方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毅藥業”)的官方網站上,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的榮譽被掛在首頁顯眼的位置。在科技部官網的目錄裏,塗耀生是第壹個署名獲獎的。
某制藥公司原董事長、創始人,獲獎項目“中藥配方顆粒產業化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科研團隊主持人,中國工程院2013有效人選,曾任廣東省中醫藥研究所所長、廣東省第二中醫醫院院長,行政副廳級。
曾經的榮譽屠堯生,如今鋃鐺入獄。2017年7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塗耀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共計約553.9萬元的受賄款中,有近壹半來自塗耀生委托的某醫藥公司的股份。在科研成果轉化中,塗耀生能否擁有這些股份尚不清楚。
既是官員又是學者又是商人的屠堯生以此為優勢,帶領企業走出了壹條新路。但他也厭倦了三重身份,迷失在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帶。
中藥飲片劑型的改革
1992年,廣東省中藥研究院(以下簡稱“廣東省中藥研究院”)與南海肥水經濟發展總公司成立廣東省中藥研究院制藥廠(以下簡稱“廣東制藥廠”),總投資11萬元,廣東省中藥研究院在項目、技術、人才、品牌等方面投入565438+。
時任廣東中央研究院院長、廣東省第二中醫院院長的屠耀生被任命為籌建處主任、廣東中藥廠法人代表。
建立廣東中藥廠的初衷是轉化“中藥飲片劑型改革”等壹系列課題的科研成果。劑型改革,即傳統湯劑改為配方顆粒。如今中藥配方顆粒逐漸普及,但在20年前,對於學術界、醫生和患者來說,都是顛覆性的變化。
在塗耀生的構想中,廣東中研院、廣東省第二中醫醫院、廣東中藥廠是“壹體兩翼”:廣東中研院負責中藥配方顆粒的技術研發;廣東中藥廠搞生產,醫院負責臨床研究。* * *的目的是改變中藥的不可控因素,通過技術實現中藥的標準化,讓中藥行業為世界所接受。
6月,1993,11,廣東中藥廠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指定為“中藥飲片劑型改革試驗生產基地”。如今有很多藥廠,但建立之初,只是壹塊耕地。多位廣東中藥廠的資深人士表示,塗耀生作為創始人,帶領整個團隊壹磚壹瓦,搞科研,搞人脈,拉資金,用了十幾年的時間,才把壹方藥業帶上正軌。
2001年,股東之壹的肥水經濟開發總公司因債務問題,將其持有的壹家醫藥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子公司南海肥水鑫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裏水鑫匯”)。2002年,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廣東中藥廠決定由集體合營企業改為有限責任公司,並更名為廣東方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此時,某醫藥公司有三個股東:廣東省研究院出資1,902,860元,占股37%;廣東省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創投”)出資2500萬元,占股35%;麗水新輝出資1440萬元,占股28%。塗耀生被選為壹家制藥公司的董事長。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方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科研成果積累豐富,中藥配方顆粒逐漸打開市場。屠耀聲指出,如果克服了資金困難,企業壹定能做大。從2003年開始,壹醫藥公司的股東開始通過轉讓股權、增資擴股、向經營者增發股份等方式,使壹醫藥公司繼續發展。
正是這壹系列的股權變動,讓屠耀生在十幾年後失去了自由。
“國退民進”
2003年7-8月,短短壹個月,壹家藥企股權變動頻繁,廣東創投、麗水新輝退出,廣東中研院不再相對持股。民營企業廣東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2014)變更為廣東科達潔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達機電”,600499。SH),其進入公司並絕對控股壹家醫藥公司。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200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是制造陶瓷、石材、墻材、清潔能源等機械設備,並提供全線工程服務的科技型公司。
工商資料顯示,2003年7月23日,廣東中研院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以2800萬元收購廣東創投在某醫藥公司35%的股權。7月31日,廣東中研院以2800萬元的價格向科達機電轉讓35%股權;18年8月,廣東中研院收購麗水新輝在某醫藥公司28%股權;8月25日,廣東中院以654.38+08萬元的價格向科達機電轉讓28%股權。
此次操作後,廣東中研院持股37%;科達機電持股63%,控股方為制藥。1家醫藥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變更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這裏的重點是,2003年,科達機電兩次收購某醫藥公司63%的股權,且都不是從原股東處直接轉讓,而是在廣東省研究所發起股東優先購買權後“易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表示,這種操作並不少見。原股東可以啟動優先購買權,然後轉讓給新股東,可以減少交易中很多復雜的程序。
據某藥企多位前董事透露,交易對象原本有其他選擇,但因藥廠選址等問題未解決而放棄。選擇科達機電的主要原因是當時時間比較緊,在幾個備選企業中,科達機電表現出了很大的誠意。而且科達機電承諾不改變工廠選址,保持廣東中研院人員穩定。
據相關資料顯示,在廣東中研院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購買股份後轉讓給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權益變動前,某醫藥公司曾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形成相關決議。
塗耀生家屬提供的壹份廣東省中藥配方顆粒發展領導小組專家指導組會議紀要顯示,2003年7月24日,廣東省中藥配方顆粒研究所發展領導小組和專家指導組工作會議在壹家制藥公司召開。會議由廣東省中醫藥局相關領導主持,與會專家向廣東中研院提出應對股權變更新形勢的建議:廣東中研院作為國有事業單位,主要是技術優勢而非資金優勢。廣東中研院制藥公司應該繼續持股,但不需要持股。它應該把營銷之類的交出來,讓別人在運營上有優勢。
《財經》記者從屠耀生家人處獲得了幾份廣東省中研院與廣東省中醫藥局之間的通信文件。其中,廣東省中研院於2003年7月21日發給廣東省中醫藥局的《關於廣東方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有關事項的報告》稱,“我們擬選擇廣東科達機電有限公司作為新的戰略合作夥伴。經過充分協商討論,對方答應投資5400萬元。廣東省研究院於2003年8月14日出具的《廣東方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報告書》顯示“本次收購已初步完成,各項法律手續正在辦理中”。
廣東省中醫藥局8月28日發給廣東省中研院的回函《廣東省中醫藥局廣東省中醫藥函》稱,“我們原則同意妳院8月14日上報的意見,按照市場規律運作,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尋找有經濟實力的中醫藥, 本著有利於企業科技人員的穩定和中藥顆粒研究技術產業的發展的原則,規範管理,調動積極性。
就此情況,《財經》記者向廣東省中醫藥局求證,截至發稿尚無回復。
這壹股權變動後來被法院認定為是屠耀生促成的。根據塗耀生受賄案壹審判決,2003年,塗耀生同意了科達機電對公司高管進行股權激勵的想法。為了幫助科達機電以目前的凈資產價格購買壹家醫藥公司的股份,他代表廣東中研院發起大股東優先購買權,收購了壹家醫藥公司另外兩家股東的股份,然後將股份原價轉讓給科達機電。
股權激勵
2006年是壹家制藥公司的關鍵轉折點。據知情人透露,科達機電控股後,有壹家藥企管理層變動較大,廣東研究院多名高管由科達機電人員接任。免去塗耀生法定代表人職務,保留董事長職務。企業的經營權主要落在了新調離科達機電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總經理譚身上
2006年,作為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的壹項有效制度,高管股權激勵被引入到某制藥公司。根據某醫藥公司定向增發股份決議,2006年6月30日,某醫藥公司股東會決定向經營者(專職)增發20%的股份,其中總經理認購不低於50%的增發股份,認購價格為公司2003年2月30日的凈資產價格。
根據相關司法材料和知情人陳述,當時有壹家醫藥公司的高層符合股權激勵條件,包括時任總經理譚和時任董事長塗耀生。
法院認定這份認購方案存在“反向簽署文件”的問題。根據譚的證言,正常情況下,公司2005年6月65438+2月31日的凈資產應作為發行價格的依據。但考慮到希望公司管理層能以較低的增資價格增持部分股份,董事會決定以公司2003年的凈資產作為發行價格的基礎。塗耀生以時任董事長的身份在股東大會決議上簽字。會簽文件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認為,定向增發、股份認購價格等問題都是董事會決議。如果決議結果是國有股東股份稀釋,國有資產流失,那是因為廣東中研院沒有行使否決權,錯的是股東廣東中研院,而不是管理者屠耀生。
根據某醫藥公司董事會決議和知情人陳述,當時出席定向增發董事會決議會議的廣東中研院董事有兩位,其中就有屠耀生。
根據某醫藥公司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30日董事會決議,某醫藥公司增加註冊資本720.002萬元,同意譚持股。
根據判決書,本次定向增發完成後,科達機電持股55.26%,廣東中研院持股32.46%,譚持股65,438+02.28%,該65,438+02.28%的股份中含有譚體土瑤持有的4%。
但屠耀聲表示,兩人只是口頭同意持有此事,並未簽署持有協議。
譚持有的這“4%股份”為日後的屠耀生受賄案埋下了伏筆。
增資擴股後,廣東中研院股份被稀釋至不足三分之壹,失去了否定壹方重大制藥事項的權利。
其中壹家制藥公司經歷了數次增資擴股,後與江陰天江制藥公司合並。然而,2014年,時任某醫藥公司董事長的塗耀生突然被調查。
2065438+2004年3月29日,官網,廣東省紀委發布消息,廣東省第二中醫院院長塗耀生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7月11日,廣東省紀委宣布,塗耀生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後來,塗耀生被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
2065438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24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七次開庭審理塗耀生壹案,並於2017年7月20日作出判決。這起抹黑案的行賄人是譚,因受賄罪於2017年7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股權賄賂?
塗耀生案壹審判決認定,塗耀生受賄金額約553.9萬元,* * *分兩筆,分別為253.9萬元和300萬元。
關於第壹次受賄253.9萬元,塗案判決書稱,2003年,科達機電收購壹家醫藥公司股權,2006年另壹家醫藥公司增資擴股時,塗耀生利用職務便利,為科達機電公司提供便利。2006年6月5日至2月8日,未經廣東省中央研究院和廣東省中醫藥局批準,私自接受某醫藥公司總經理譚的個人好處費。
很多董事會成員都知道譚持有塗耀生的股權。屠耀聲在庭審中提出,如果譚行賄股票,這些股票必須私下交易,因此沒有必要通知其他董事會成員。
另外兩名具有定向增發資格的原醫藥董事介紹,代委托人持股是科達機電的傳統做法。其中壹位主任補充說,當時的情況是,有行政級別的科研人員很難通過審批。他推測,塗耀生可能是考慮到了這壹點,沒有報告代持股份的情況。
塗耀生在他的自我辯護材料中說,購買股票是譚預先支付的。判決書認定,2006年6月5438+2月65438+9月,塗耀生的姐姐代塗耀生向譚還款30萬元。塗耀生還提出,5438年6月+2006年2月,他在某藥業董事長辦公室送給譚現金50萬元,但這50萬元法院未予接受,其余股份為口頭購買。
塗耀生稱,案發前已將認購款全部還清。但壹審法院認為,塗耀生未表示要返還認購款。
根據塗案判決書,2006年至2012,譚代塗耀生分紅4194000元。2011年9月9日,塗耀生轉讓其50%的股份,稅後利潤為17091200元,其股份變更為0.763%。兩筆款項都由譚保管。判決書顯示,2013年,塗耀生先後9次從譚處收受現金1256萬元。據法院換算,2006年至2012年,塗耀生從股份孳息和股權轉讓中獲利18738+05萬元。
壹審法院認為,塗耀生每年以股份分紅的名義獲取利益,並約定由譚保管,因此認購行為的完成已達到受賄罪既遂的狀態。塗耀生在庭審中辯稱,其以年度股份分紅償還譚的出資,僅涉及股份分紅的處置,不能作為不構成受賄罪的抗辯理由。
有行政級別的科研人員可以在國有股份制企業持股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勇對《財經》表示,這部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未經批準認購股份或找他人持股並不違法。
但有些單位往往有內部管理規定,要求其管理人員在持股或入股前,必須報上級批準。
塗、譚以股份分紅償還認購款的事實能否作為認定受賄罪的重要要件?鄧峰指出,在定向增發時,1家醫藥公司已不是國有控股企業,國資委(SASAC)的相關規定不適用於高管股權激勵的實施。屠耀生有資格認購,並有權委托譚代為持有股份。兩人之間是否返還購股款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作為刑事案件起訴。
壹位刑法學者認為,上述情形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如果從嚴處理,判決結論可以成立;但從刑法第九修正案來看,立法釋放的信號是逐漸放松的,法官的判決不必過於苛刻。
刑罰與犯罪的界限
法院認定的另壹筆受賄款300萬元,由譚轉給第三人支付塗耀生的投資本金。2011年末,譚為塗耀生通過他人購買長白山制藥有限公司股份支付200萬元。譚還幫助塗耀生歸還了其買房時向他人借款654.38+0萬元。
經法院確認的譚的證言稱,其向塗耀生行賄300萬元,是因為覺得塗耀生在科達機電股權收購及隨後的定向增發中提供了支持和幫助,使某醫藥公司股價大漲,人人受益。具體而言,塗耀生利用職務之便,為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參股某醫藥公司、譚代表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在某醫藥公司行使經營權、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重大事項控制權等謀取利益。2006年,某醫藥公司向全職高管定向增發時,屠耀生明知定向增發後粵院國有股權將被稀釋至三分之壹以下,違反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未能履行職責。廣東院和上級部門報告了某醫藥公司定向增發的重大事項,也沒有報告其參與定向增發股票的情況。他代表廣東中研院同意了定向增發的重大事項,接受了譚認購並持有的股份,導致廣東中研院國有股權被稀釋至不足三分之壹,失去了對壹家醫藥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庭審中,塗耀生和譚均翻供,稱這300萬元是塗耀生入股所得。
根據塗耀生的訴求,上述300萬元的花費時間,距離科達機電2003年收購醫藥股份已經過去了8年。譚還以塗耀生對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有幫助,在某醫藥公司作用過大為由,向塗耀生行賄300萬元。他的行為完全沒有反映出他所謂的動機。2011,譚全面負責壹家醫藥公司。塗耀生雖是名義上的董事長,但對譚沒有制約、管理、控制或隸屬關系,不存在向塗耀生行賄的動機。
這份供述因“缺乏正當理由”未被法院采納。
判決書稱,塗耀生未提交私募違規申請。2003年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領導人員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和董事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令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科達機電董事長邊程出庭作證稱,之所以通過定向增發將廣東中研院的股份稀釋到33%以下,是因為重大制藥事項需要壹方股東三分之二同意,而廣東中研院作為國有法人,持股超過三分之壹,很多投資意見都要上級批準,導致很多投資沒有獲批。經測算,定向增發股份應達到12.28%左右,以使粵院股份降至三分之壹以下,有利於壹家藥企的發展。
上述不願具名的刑法學者告訴《財經》記者,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認定受賄罪不僅要看數額,還要看權錢交易的具體情節,所涉及的情節是被告人的個人行為還是集體決策, 是否造成了實際損失,是否對企業發展有積極作用,對案件走向和量刑有影響,在作出判決時應當予以考慮。
中研院廣東所屠耀生的壹位同事對壹審判決感到不解。他介紹,現在各個科研單位都在提倡科研人員獲得利益。塗耀生作為中藥配方顆粒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某醫藥公司的創辦人,理應獲得壹定的股權獎勵。
多個與本案類似的案例表明,在科研經費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被指控最多的是貪汙受賄——公款被“拿走”並“轉移”給其控制的個人或公司,這可能觸及壹條紅線——國有資產流失。
近年來,這個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2015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對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自行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本崗位科技成果的,應當在轉化成功後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中提取不低於5%的經營利潤。
2065438+2006年7月,最高檢察院發布《關於依法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強調在辦案中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比如,擔任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尤其是學術帶頭人,要與公務人員區分開來;分清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貪汙賄賂的界限;區分突破現有規章制度,根據科技創新需要使用科研經費,以及貪汙、挪用、私分科研經費。
目前,塗耀生已提起上訴,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