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國家行為;第二,抽象行政行為;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6.行政機關的調解和仲裁;七、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八、拒絕重復處理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投訴;國家行為,是指憲法和法律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國防部、外交部關於國防和外交的行為,以及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戒嚴和動員的行為。摘要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包括:(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三)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城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行為。(4)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可以重復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抽象行政行為不納入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原因是:(1)抽象行政行為可以通過人大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確保其合法性。(2)抽象行政行為的客體龐大且不確定,其合法性不適合通過訴訟解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各類決定的總稱。這種內部行為之所以不被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主要是因為這種行為往往涉及經驗性很強的判斷,比如機關領導對工作人員日常工作態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日積月累才能形成,而人民法院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另外,這種行政行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權益。行政調解。這是指行政機關說服民事糾紛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的壹種行政活動。行政調解針對的是民事權利糾紛的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仲裁是法律機構按照法定程序,以中立的身份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行為。公安、國安等國家機關具有行政機關和偵查機關的雙重身份,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可以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指導行為是行政機關通過倡導、示範、建議、協商等方式引導公民自願配合的行為,屬於非權力行政方式。其特點是自願、靈活、簡單、經濟。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申請或者申訴,對原生效行政行為作出的不作任何變更的第二次處理決定。重復辦理行為本質上是對原生效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沒有新的事實或權利義務狀態。
法律客觀性:
行政行為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利時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對行政主體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的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行政拘留。”2.行政強制措施。具體是指強制拘留、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人身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以及防疫、交通、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社會治安行政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企業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和服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控制權、資產處置權、合資企業並購權、用工權、內部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需要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如申請工商、技術監督、交通、規劃、衛生等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家電維修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5.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拒絕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養老金的。養老金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傷殘撫恤金;第二是遺屬撫恤金。依據法律法規必須由行政機關出具,企事業單位出具的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比如各種攤派,多收費。8.侵犯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即任何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