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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為了充分保護您的權益,請仔細閱讀本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您提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風險的基本保障。每輛機動車只需購買壹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請不要再蓋了。
投保這個保險後,可以投保其他機動車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壹般規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申請表、保險單、審批表和特別約定組成。與強制保險合同有關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強制保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記錄掛鉤的浮動機制。
簽訂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壹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強制保險費率計算。
壓力
第四條強制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許可的合法駕駛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了強制保險合同,並有義務按照合同繳納保險費的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
第五條強制保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和被保險人。
第六條強制保險合同中的賠償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在每次保險事故中對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強制保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交通事故傷害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對生命體征不穩定或者如不采取治療措施將有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責任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對每次事故負責賠償: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身故傷殘賠償限額為65,438+0萬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在身故、殘疾賠償和無責任身故、殘疾賠償限額下,被保險人負責賠償喪葬費、身故賠償金、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被撫養人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推進和恢復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條第(壹)至第(四)項情形之壹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傷害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交通事故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應當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先行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先行支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壹)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
(4)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保險人有權向加害人追償墊付的救助費用。
免除責任
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強制保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壹)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和保險機動車輛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3)被保險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斷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以及其他因市場價格變動導致受害人財產貶值而造成的間接損失和修復後價值減少而造成的損失;
(4)因交通事故發生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保險期限
第十壹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強制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壹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如實告知保險人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類型、品牌型號、識別代碼、車牌號、使用性質、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機動車的事故情況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影響保險費計算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在簽訂強制保險合同時,不得向保險人提出除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以外的附加條件。
第十四條投保人續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壹年度的保險單。
第十五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安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原因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更正手續。否則,保險人應按保險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勘查和事故調查。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訴訟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補償治療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申請賠償。索賠時,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材料:
(壹)強制保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賠償申請書;
(3)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人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5)被保險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供交通事故記錄協議;
(6)受害人財產損失證明、人身傷殘證明、相關醫學證明、損失清單、費用單據;
(7)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人身傷亡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已經承諾或者支付的賠償金額進行復核。
因保險事故受損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與保險人進行檢查,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的項目、方法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復檢。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傷害的交通事故,保險人因搶救受害人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傷害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符合要求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予以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予以支付。
合同修改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在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變更強制保險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請求解除強制保險合同:
(壹)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被保險機動車停止行駛;
(3)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確認滅失的。
強制保險合同終止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保險標的不能返還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並征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所列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解除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收取保險費。
補充規則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強制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未在保險單中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發生爭議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強制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本條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