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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

壹、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的訴訟

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而這些行為被認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審查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有在其職責範圍內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這些職責,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或者賠償損失。

三、行政許可、審批等行政行為的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依法不予辦理或者拒絕辦理,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四、行政機關侵犯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訴訟。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經營自主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其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訴訟。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總而言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些行政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同時,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當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2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12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六)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未依法支付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九)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社會保障、救助等管理職責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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