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法律中,即使是被判死刑的人,在得到皇帝赦免時,通常也會被赦免。但是,有壹種罪犯是不能被赦免的,那就是犯了“十惡”的人,這也是古代最嚴重的罪行。規定“八辯”不適用於十惡不赦的人,即皇帝不能利用“八辯”的特權減輕刑罰,也不列入大赦,這也是“十惡不赦”論的來源。
作為古代最嚴重的犯罪,“十惡”是如何發展的?
年,“有十事,故稱十惡。但漢室九章雖未湮滅,其不敬之眼可見,故原配夫開始建立漢室。這就清楚地說明,所謂“十惡”罪,源於西漢唐律中的“違道”罪,並不斷發展完善,最終在唐代得以定制。
從漢朝到曹魏,滔天罪行不斷。雖較漢代有所改進和發展,但仍不如後世清晰規範。直到南北朝時期,為了維護統治,加重和澄清了壹系列罪行。
北齊三年,尚書令、趙軍旺奏12韻。法典第壹卷《唐律》“十大重罪條款:壹是叛國,二是叛國,三是墮落,五是惡叛國,六是錯誤,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傳喚。在八次討論中,犯下這十宗大罪的人都不在贖罪的範圍之內。這就是所謂的“十大重罪”,成為了“十大惡”的原型。
北武成帝高湛的劇照
隋代初期,由於佛教的興起,將佛教中的“十惡”之名引入法律,並對陸棄的“十惡”加以利用和完善,從而形成了法律層面的“十惡”。包括“皇帝統治元年”,頒布新法,制定十惡不赦的條款,而“大壹統”制度采用較多,但也有相當的盈虧。壹是謀反,二是謀反,三是謀反,四是作惡,五是不敬,六是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和,九是不義,十是內亂。犯下滔天大罪,在獄中殺人者,將被赦免革職。" .
對比《十宗罪》和《十惡不赦》,可以看出《隋朝十宗罪》中的謀反變為謀反,大謀反變為大謀反。叛國罪和血統罪合並為叛國罪,增加了不和諧罪,得到官方認可。
此後的唐、宋、元、明、清基本沿襲了這壹規定,並始終將其作為刑法中最重的罪名。因為《九章法》明確規定“萬惡不可為,屢禁不止”,歷代封建禮教和法典都把萬惡視為不可饒恕的重罪,這就是“萬惡不可饒恕”的根源。
“十惡”具體指什麽樣的行為,會受到什麽樣的懲罰?
其中寫明“五刑中,十刑尤斬,不教者賜名,毀冠,封號為名,明警”,“十刑”之罪,為歷代重罪。對違反這些刑法的罪犯的懲罰往往是基於從重從快的原則。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十惡”的具體內容和處罰標準。
1.謀反:指謀危國。主要指陰謀和參與推翻封建階級政權,或謀殺君主。謀反可以說是“十惡”之首。規定“違者壹律斬首,在家坐地,父子滯留,直至十六歲”,明清法律更嚴。“罪犯終於被處決了,爺爺。
2.策劃大叛亂,就是策劃破壞祠堂、山川、宮殿。主要指陰謀、參與破壞皇家寺廟、陵墓、宮殿,也稱“大叛亂”。規定:“我不把頭和頭分開;他16歲以上的父子扭;15歲以下的妻子和兒子,以及妻子、孫子、爺爺、母親、女兒和兒子的兄弟姐妹都是官員;家宋無官、無婢、無財、無宅;伯侄關系,不管他們是否住在壹起,已經流淌了三千英裏。“就算他們只打算不做,也會被絞死。明清有個規矩:“叛軍大,小,大,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大,大,小,小,大。
3.謀反:這意味著陰謀背叛國家。主要指地方割據勢力背叛國家,投靠敵國,反對中央,進行武裝抵抗,支持農民起義的圖謀。規定首犯絞刑,從犯流放;“在路上”的人,亂罰,妻兒流兩千裏;他帶領部裏100多人背叛敵人,父母妻兒逃亡3000裏。此外,如果人民的“絕望的山丘”不聽政府的號召,他們也會因企圖造反而受到懲罰;敢反抗官兵者,以“在路上”論處。按照明清的法律,所有的漢奸、妻兒都要做有功之家的奴隸;房產歸政府,父母、祖父母、兄弟,不分國籍,都要搬2000裏來落戶。知真相者歪曲,知而不說者流三千裏。若非如此,首犯自縊,從犯壹百,押李三千。被捕者將獲得所有囚犯的財產。不知道,判兩年徒刑,壹百棍子。逃離不服召喚的大山,造反而不為;排斥敵兵者,早有謀反之論。
4.抗命:這意味著毆打和謀殺祖父母和父母,殺害叔叔的父母,阿姨,兄弟姐妹,祖父母,丈夫,祖父母和父母。主要指毆打殺害老人罪。唐以後主要指家庭內部的侵害犯罪,包括後代對祖父母、父母的毆打、殺害;荀子殺了叔叔的父母和姑姑;殺了我的弟弟妹妹;殺死爺爺奶奶;妻子殺死丈夫或祖父母、父母等。規定凡是作惡多端,不服從命令的,不管多嚴重,都要斬首。明清時期法律更進壹步,今年加重了死刑。
5.沒有辦法:就殺三個不是死罪的人,肢解人,做動物,用毒藥,仇恨咒。主要是指滅絕人性的行為,即殺死壹家三口未犯死罪的人,或肢解殺人,或用昆蟲毒死人,或用巫術詛咒他人。規定任何犯罪的人,不管是第壹次還是第二次,都要砍頭,而明清兩朝規定壹年之內處死。但需要註意的是,“惡咒”在唐代基本終結,此類罪名不再列為“十惡”。
6.不敬:盜神聖物,服禦皇族;盜竊、偽造皇家珍寶;和神醫和諧不如我們自己,錯在結案;做禦膳,犯禁食之錯;宇星的船不堅固是因為失誤;誣告、申斥、利用、講道理、破壞、維護制度,都不是大臣們用的。主要是指危害皇帝人身安全或尊嚴的犯罪行為,即盜竊皇家物品。),由於失誤而對皇帝和欽差大臣不敬。威脅皇帝的人身安全。規定“凡盜拜神明者,流二千五百裏”;“盜寶者,扭曲;有禦衣者流二千五百裏”;“何主與神醫不如己,不義者被大夫歪曲”;“造皇糧之人誤行禁糧,主食扭曲”;“所有皇家幸運船,不是工匠錯誤加固扭曲的”;“那些批評那些利用輿論減少傷害、肢解和捍衛制度的人,那些沒有部長禮遇的人,都是扭曲的。”明清的法律也差不多,主要是剪扭。
7.不孝:指咒罵、詛咒爺爺奶奶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的父母、他人、異財,如果有贍養缺陷;失去父母,就嫁給自己。玩得開心,就會遵守紀律。當他們聽說他們的祖父母失去了父母時,他們並不悲傷。他們假裝他們的祖父母已經去世。主要指兒孫對父母、祖父母不友好的犯罪行為,即指責、咒罵祖父母、父母;祖上在,另立門戶,瓜分財產,缺乏支撐;為父母守喪期間,談婚論嫁,享受幸福,不穿喪服;明知失去祖父母、父母而隱瞞喪事;謊稱失去了爺爺奶奶和父母。中國自古以來就重視孝道,所以自隋唐以來,對不孝犯罪的懲罰就非常嚴厲:比如兒孫會檢舉或詛咒祖父母、父母,檢舉或詛咒者會被絞死;與祖父母、父母分離三年未死亡的子女、孫子女;違反爺爺奶奶和父母的教訓和指示,服刑兩年;對爺爺奶奶和父母贍養不夠,服刑兩年;三年喪違背孝道,如結婚、奏樂、脫喪服、穿“吉祥服”;“壹聽說失去了爺爺奶奶和父母,我無法哀悼”,千裏之外;欺騙爺爺奶奶和父母致死,服刑三年。
8.難受:這意味著為了大麻謀殺親人,毆打丈夫,尊重長輩對丈夫的大成就,尊重下屬的小成就。指主要親屬之間相互侵犯的犯罪。這裏的“青馬”、“蕭泓”、“大公”主要是指親屬範圍,“青馬”是指同曾祖父父母下的男性親屬,“蕭泓”是指同曾祖父母下的親屬,“大公”是指同祖父母下的親屬。規定誰在麻殺長輩誰流血兩千裏,誰在麻殺晚輩判二級謀殺;如果苧麻親戚的小輩親戚被強行賣為奴婢,在戰鬥中會被當作小輩親戚對待;妻子毆打、侮辱或舉報丈夫,丈夫是大有作為的長輩,小有作為的下屬。妻子毆打、侮辱丈夫或者長輩親屬的,應當按照丈夫的類似行為從輕處罰。如果她告發了她的丈夫、祖父母和父母,她應該被判兩年監禁。明清時期基本適用不和諧律,但適用範圍發生了變化。不是尊老,而是“指桑罵槐”。換句話說,“不和諧”只有在青壯年犯下殺、賣、打老人的罪行時才會發生。相反,這個m。
9.違法:殺了府尹、刺史、縣令,然後見徒弟。殺害本部門5名以上官員的官員;當妳聽到妳丈夫的葬禮時,妳不會悲傷。玩得開心就遵守紀律再婚。隋唐以後主要指平民殺地方各級領導,士兵殺5級以上軍官,學生殺教師。欲殺而不實行者流二千裏;造成傷害的,處以絞刑;被殺斬首。
10.內亂:指與親人、父親、祖先、嬪妃通奸,相互講和者。在這裏,和諧指的是通奸。隋唐以後,主要指蕭泓同輩的通奸和亂倫。規定如有內訌,兩軍相隔兩千裏;如果是強奸,男方會被吊死;如果妳與妳的祖父或父親的妾通奸,或與蕭紅不同的壹代通奸,妳也會被絞死。
“十惡”作為古代的重刑,受到朝廷的嚴懲。在唐初,如果壹個地方郡縣有人觸犯了“十惡”,連掌管此地的州刺史都會受到彈劾的懲罰,可見朝廷對這些犯罪行為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