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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威脅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規則二。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規則三。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的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壹條?對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4以下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予以處罰。

醉酒人處於醉酒狀態時,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將其約束至清醒。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20日。

第十七條?* * *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壹行為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

(二)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歲以上;

(四)懷孕或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

第二十二條?6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a)強行進入場地;

(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可責令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教唆、脅迫、誘騙或者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的;

(二)利用宗教或者氣功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添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壹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被盜竊、被搶劫或者丟失,不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的界樁、界樁和其他邊界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海、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行為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毀、擅自移動正在使用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正在使用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儀器、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或安全標誌;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體;

(三)在鐵路線路、橋涵上挖坑采石采砂;

(四)在鐵路線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道口。

第三十六條?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列車來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奪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施工中車輛、行人通行的溝、井、洞沒有遮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或者故意損壞、移動遮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壞道路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八條?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撤離;對組織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16周歲以下人員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壹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礙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壹)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撫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以強迫手段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上發表民族歧視、民族侮辱言論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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