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壹家快餐店(個體工商戶)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餐館證照齊全,主要從事網絡訂餐服務,但壹次性餐盒(免費)內外盒均未標註。經進壹步調查,發現店主能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質檢報告等證明文件。
分歧
對於如何處理這家快餐店的上述行為,執法人員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第壹種觀點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該快餐店使用的壹次性餐盒屬於食品相關產品,餐盒沒有任何標簽,不符合GB18006.1-2009《塑料壹次性餐具通用技術要求》中的規定,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沒有任何標識的壹次性餐盒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對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中文警示標誌或者警示說明,並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快餐店改正。但由於壹次性餐盒不屬於《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所以不能對快餐店進行罰款處罰。
第三個觀點是,快餐店使用無任何標識的壹次性餐盒,既不能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5條進行處罰,也不能依據《產品質量法》第54條進行處理,但應將案件線索書面告知供應商所在的相關執法部門,由供應商所在的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評論和分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快餐店使用不符合《塑料壹次性餐具通用技術要求》(GB18006.1-2009)的壹次性餐盒的行為是否可以定義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處罰的行為,首先要搞清楚《塑料壹次性餐具通用技術要求》(GB18006.1-2009)是否正確。
201224年7月發布的《關於通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目錄和食品相關標準清理整合結論的函》其中不包括《塑料壹次性餐具通用技術要求》(GB18006.1-2009)中明確提出“GB”可見GB18006.1-2009《塑料壹次性餐具通用技術要求》不是壹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範的是生產銷售行為,而快餐店使用壹次性餐盒屬於“使用”,不屬於生產銷售。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服務經營者為經營服務,應當責令停止使用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禁止銷售的產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依照本法的規定,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使用過的和未使用過的產品)的價值處罰。服務經營者使用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執法機關才能依照對銷售者處罰的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不包括使用產品標簽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所指規定的產品,故本案不能由快餐店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處理。
雖然快餐店不能處罰,但為了使供應商生產經營無任何標識的壹次性餐盒的違法行為得到及時處理,防止無任何標識的壹次性餐盒繼續流入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向供應商所在地相關監管部門通報,由供應商所在地進行查處。
(作者單位:河北省承德市場監管局)
(編輯:郭思楠)
作者:梁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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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健康傳媒集團-中國醫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