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科目。勞動關系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穩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依照合同法形成的合同關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情況,對方無權提出額外要求。2,兩者的基礎不同。勞動關系是以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生產要素組合為基礎的;勞動關系是基於雙方的協議,是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3.不同的對象。勞動關系的客體是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客體。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動關系的客體範圍很廣,不僅包括行為,還包括與人不可分割的物質、智力成果和無形利益(人格和身份)。第四,兩者關系的穩定性不同。事實上,勞動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相對穩定和持久的,體現了生產資料、勞動者和勞動對象之間的壹種持續的關系,而在勞動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壹種即時清理或延遲解決的關系。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由勞動法律規範形成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的法律表現,是當事人之間符合勞動法律規範、具有權利義務的關系。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1,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1)不同範疇:勞動關系屬於經濟基礎範疇,勞動法律關系屬於上層建築範疇。(2)前提不同:勞動關系的形成以勞動為基礎,而勞動法律關系的形成以勞動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基礎。(3)內容不同: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而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定權利和義務。2.鏈接勞動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的基礎,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的法律反映。勞動法律關系的特點:(1)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平等的、從屬的。(2)勞動法律關系以國家意誌為主導,以當事人的意誌為主體。(3)勞動法律關系是在社會勞動中形成和實現的。知識延伸-了解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等)之間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在勞動過程中。其中: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無效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試用期的定義: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可以對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和補充。未改變的部分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終止的定義: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勞動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因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集體合同的定義: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問題,通過協商、談判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內容:1,工作條件的標準和規範。2.過渡條款。3、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集體合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收到勞動合同文本後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集體合同爭議: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書面協商申請;不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根據情況協調處理。勞動爭議的定義:指勞動關系雙方因實施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範圍:1。因辭退、解雇、員工辭職、自願辭職等產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勞動仲裁委員會3、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設立的組織,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職工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1,職工代表2名,用人單位代表3名,用人單位工會代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承擔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