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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育齡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流動育齡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壹)因出差、就醫、就學、旅遊、探親訪友等原因在異地居住,預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人員;

(二)戶籍在本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且在上述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第四條本市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條市、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根據各自職責,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職責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服務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解決各部門綜合治理中的問題;

(三)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和監督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

(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加大技術裝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第八條市、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本級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四)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指導、檢查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七)受理流動人口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舉報;

(八)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基本知識培訓;

(二)收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三)檢查監督《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組織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施免費技術服務項目;

(五)辦理流動人口獨生子女生育服務登記;

(六)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利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反饋流動人口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七)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八)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對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十條本市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通報制度,利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計劃生育信息;

(四)配合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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