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辦理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和建議以及CPPCC委員的提案:
(壹)承辦或組織所屬部門承辦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議案和建議;
(二)檢查督促承辦部門做好辦結落實工作;
(三)協調工作中的問題;
(四)總結交流經驗,提高辦案質量;
(五)負責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第二章辦理原則和要求第四條為民辦實事的原則。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做人民公仆的理念,深入調查研究,講求實效,註重解決實際問題。既要認真回答代表、委員的問題,又要努力改進工作,積極解決問題,做到落到實處。絕不能僅僅停留在口頭和書面回答上,更不能言行不壹。承辦工作要與日常業務相結合,納入部門職責,加強領導,克服官僚主義,改進政府工作。第五條分級負責、集中辦理的原則。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由各級行政首長分管,辦公廳、辦公室或相關處室領導分管,有相對固定的辦案人員,層層負責,層層把關,確保辦結質量。第六條實事求是的原則。普遍性問題綜合研究,突出問題專項研究,重要問題及時研究,事事有交代,事事有解答。做:
(壹)凡是應該和能夠解決的問題,都要集中力量,迅速處理,迅速落實。
(二)因條件所限,壹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在制定計劃中積極采納,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對於確實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實事求是、誠懇地說明情況,取得代表和委員的理解和支持。第七條建立健全工作網絡,嚴格辦理責任制。各承辦部門必須指定縣局級領導分管,指定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負責,落實具體經辦人員,並將人員名單和聯系電話報市政府辦公廳法制科備案。在辦理過程中,要從組織、措施等方面對內容、形式、政策、文本進行檢查。要求:盡快不積壓,迅速落實不拖延,迅速督促不等待,說明情況不推諉,努力提高辦理質量和工作效率。第八條議案的辦理,承辦部門應當確定壹名主要領導同誌負責,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或者辦理意見,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主要領導批準後,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建議、提案的辦理,經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和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提交交辦部門並答復代表、委員。第九條嚴格按照“及時交付、定期檢查、限期督辦、到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各項制度。分配後,聯系督促檢查,逐壹落實,按期完成手續。具體要求如下:
(壹)對於市人大的議案,壹般應在三個月內提出,半年內形成專項材料提交市政府常務委員會研究批準後,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在下次人大會議上報告辦理情況。
(二)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壹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並報交辦部門。
(三)確有困難,不能在上述時限內完成的,應先向交辦部門說明情況,並作出簡要答復,但正式答復最遲不得超過年底。
(四)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要說明理由,並在交辦後壹周內,將原件退回交辦部門,不得擅自轉給其他單位。逾期未返回者,視為接受承諾。
(五)定期檢查和通報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原則上每兩個月進行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