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包裝和標簽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工業甲醇”或“工業粗甲醇”;
3.用中文標明的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4、有產品標準號、批號、凈重和“易燃液體標誌”、“劇毒品”等警示標誌。第八條以甲醇為燃料的,必須經過物理方法處理(著色),方可銷售。第九條賣方必須建立嚴格的用戶核對和登記制度及用戶檔案,並詳細登記買方單位的名稱和地址、買方名稱、購買時間、數量和目的。第十條購買甲醇的用戶必須持有省公安廳出具的購買憑證和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相關證明。第十壹條甲醇用戶和個人不得轉賣、贈送或丟棄已購甲醇。第十二條在甲醇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1,簡化或改變甲醇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的名稱;
2.將甲醇混入飲料或者食品添加劑中銷售和使用;
3.將甲醇和食物混合;
4.改變甲醇的原包裝或者二次包裝進行銷售的;
5、雜貨店和賣甲醇的雜貨鋪。第十三條在生產、儲運、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甲醇必須妥善保管。
甲醇儲運設備和容器必須在顯著位置印有“藥品”等警示標誌。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處以1,000元,3000元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0萬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萬元至5萬元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儲存和運輸,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