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編號:SC 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3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29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2065年3月29日438+02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由業主自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提供服務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小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之間的相關問題。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參加。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業納入當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加強行業管理,提高專業化水平,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
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和服務,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和設施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的申請,以土地使用權證書確定的土地使用範圍為基礎,兼顧建築規模、設施設備管理維護和社區建設,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影響消防、避險、燃氣、電梯等具有* * *功能的設施設備使用的,不得分割。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許可前,應當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批準或者備案文件、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予以分割。
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以書面說明和附圖等形式在房屋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條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物業,確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業主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經相應區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後,對物業進行分割,並在相應區域進行公告。
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物業配套建築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範同時規劃、設計、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建築的用途。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設計和配置水、電、通風、照明等物業服務的基本功能和條件、業主委員會會議室。
物業服務中,業主委員會會議室位於地面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配置,且不低於10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應當配置不低於30平方米。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及其附圖中載明配套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號。
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室屬於全體業主,分別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配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庫(位)。
第十四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水、電、氣等計量裝置應當按照專有部分壹戶壹號、壹戶壹表、壹戶壹表、* *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通信、消防、電梯、安防、環衛、郵政等附屬設施和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在配套設施不全的舊住宅區,專業經營單位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並實現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口前的專業操作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統壹設計,相關專業業務單位依法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施工,所需費用按照相關工程計價規範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
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運營設施設備和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組織安裝施工的專業運營單位,專業運營單位應當接受並承擔維護、養護、更新和管理責任。
專業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等設施及相關管道。
第十六條供水、供電、供氣等用戶分戶計量表的歸屬。本條例實施前建成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或者最終用戶入戶端口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和相關管線,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無償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決定無償移交物業的,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業務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專業經營單位接收並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驗收不合格的,專業業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提出整改方案,整改後移交。工程質量保修期內住宅物業的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以外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依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所有權人。
因買賣、贈與、繼承等法律關系已合法占有房屋,但未依法辦理權屬登記的,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十八條承租人、借款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九條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實行壹人壹票,專有部分按壹人計算。但在首次業主大會中,建設單位未出售且已出售但未交付的,或者同壹買受人擁有壹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壹人計算。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壹)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總建築面積的50%或者交付的房屋數量達到總套數的50%以上;
(二)首套住房已交付兩年且交付數量達到總套數的20%以上;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90日依法解除合同。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第二十壹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自條件具備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成立業主大會。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的,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10%以上專有部分的業主,可以共同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
保障性住房產權可以根據房屋所有權設立,或者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物業使用人和居(村)民委員會成立管理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的相關職責。
第二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組織業主會同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成員名單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公布。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員會推薦。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二十三條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起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投票權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提出候選人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
(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和修改* * *管理、使用和運行的部分規定;
(六)法律、法規或者議事規則確定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管理規約應當涉及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制定管理規定時,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管理條例對所有業主都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委員會的討論方式、表決程序、任期、組成和成員條件、成員資格終止等事項,也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的設立和缺席業主投票權計算規則。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任期3年或5年。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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