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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鼎盛時期的西漢

西漢初年,經濟蕭條,到處壹片荒涼景象。漢高祖以及後來的漢文帝、漢景帝吸取秦朝的教訓,減輕農民的徭役和勞役負擔,註重發展農業生產。文景時期提倡節儉,強調“以德教化民眾”,社會相對穩定,經濟發展。壹直被認為是封建社會的“盛世”,在歷史上被稱為“文化和風景的統治”。

西漢建立後,漢高祖、惠帝、呂後等都致力於恢復農業生產,穩定封建統治秩序,取得了顯著成效。文景帝相繼即位後,在此基礎上,進壹步采取疏於納稅,與民同息的措施。

漢文帝非常重視農業生產。他即位後多次頒布詔令,勸說農民教桑,按照戶籍比例設置若幹雇工,並經常給予獎勵,鼓勵農民發展生產。同時,他也註意減輕人民的負擔。第二年(178前)和第十二年,文帝兩次“撤田租壹半”,即租率降為30稅,第十三年全部免田租。此後,漢朝又定制了三十稅。文帝時期,賦稅由每人每年120元降為40元,徭役降為三年壹役。景帝二年(前155),將秦代17歲賦給府徭役的制度改為20歲賦,而漢書賦的賦是23歲。文帝還頒布了“禁止放寬山川”的詔書,即將原本屬於國家的山川開放,從而促進了與國計民生關系極大的農民副業和鹽鐵生產的發展。文帝十二年,取消了通關制度,有利於商品流通和地區間的經濟聯系,也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漢文帝也對秦以來的刑法進行了重大改革。(1)秦代的罪人,即被判官役且比官役重的人,大多沒有刑期,終身服苦役。文帝頒布法令,重新制定法律,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規定刑期;壹個罪人將被免除作為庶人服刑。(2)秦律規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妻兒要坐在壹起,重的處死,輕的埋為官婢,稱為“接死坐法”。文帝明令廢除。(3)秦代有四種肉刑,分別是舐、舔、宮(見雲夢秦律)。漢文帝下詔廢除笞刑、鞭笞、剜刑,代之以鞭笞。景帝也減少了鞭刑。雖然後兩項改革在當時和後來都沒有認真執行,但文帝很多官員都能輕破獄,政務大方,不苛求,所以獄務簡單,百姓所受的壓迫也比秦時明顯減少。

文景兩朝並沒有輕易與周邊少數民族作戰,盡力維持和平關系。呂後時,南越王趙佗,自立為帝,在福建、越南、甌、羅等地任職,以黃家為對手與漢朝為敵。文帝即位後,為趙佗修祖墳,孝敬趙昆弟,又派陸賈去南越給趙佗上書,於是趙佗去了黃武左閣,加入了漢朝。元後第二年(公元前162年),文帝與匈奴交戰。此後,雖然匈奴毀約,屢次侵犯邊境,但文帝只下令邊境郡縣嚴加戒備,不舉兵進攻,以免擾民。

文景之所以成為封建社會的盛世,與文帝的個人努力是分不開的。他登基不久,就廢除了讒言惡語罪,使臣們也能大膽提出不同意見。從秦朝開始,就有所謂的“秘願”官員,每當有災難發生,他們就會大動幹戈。文帝十三年,廢之,並宣皇帝對官員的錯誤和罪過負責。第二年,他禁止寺廟官員祝福他。文帝也相當節儉。在他在位的二十三年中,宮殿、汽車和衣服都沒有增加。他多次發函禁止郡縣貢獻稀有外物。他心愛的沈太太不拖地,也不繡窗簾。鄧文迪曾經想建壹個露臺。聽說要壹百金,相當於十個中國人的產量,他就放棄了。由於文帝提倡節儉,當時國家財政支出有所節制和減少,貴族官僚不敢揮霍,從而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這也是“休養生息”政策的重要內容之壹。

由於文景兩代采取了上述壹系列措施,當時的社會經濟取得了顯著發展,封建統治秩序日益鞏固。西漢初年,諸侯只有壹萬,小國五六百。在文景的世界裏,流民回到農村,他們的戶口很快就多了起來。全國三四萬人,小戶翻了壹倍,比過去富裕多了。農業的發展大大降低了食品價格。文帝初年,小米每石十幾元到幾十元不等。推動漢代中央集權進程的背景是西漢初年廣泛存在的分封制和藩屬國。西漢中央集權的過程,本質上也是分封制不斷改革,諸侯國權力不斷受到制約的過程。

楚漢戰爭中,為了奪取勝利,劉邦立了七個不同姓氏的英雄為王。劉邦稱帝後,逐壹消滅異姓王,先後分封九個同姓王。這樣,漢帝國的疆域就以朝廷直接管轄的15郡為中心,形成了“諸侯比疆域,周三縱”的基本格局。漢初壹方面在部分地區實行郡縣制,另壹方面在很多地區實行分封制,建立了藩屬國,造成了地方權力結構的復雜局面。郡縣制體現了中央政府直接治理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關系,具有中央集權的特征,屬於單壹制範疇。分封制體現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以地方分權為特征,屬於復合制範疇。漢初諸侯國的疆域大於中心郡,地位高於中心郡,說明漢初地方政府的基本性質是以封建制為主郡制為輔或以復式制為主單制為輔的地方分權制。這是推動漢代中央集權進程的歷史背景。

從漢高祖劉邦到漢武帝劉徹,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西漢統治者采取了壹系列措施改革分封制,削弱諸侯權力,如割除異姓王、分封同姓王、“少力多建諸侯”、平定吳楚叛亂、頒布“恩旨”等。這些措施是眾所周知和熟悉的,我不打算重復。我只想從諸侯國性質變化的方面來談談西漢推進中央集權的歷史進程。

西漢諸侯國行政性質的變化過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漢高祖初年,諸侯國是高度自治的行政實體。藩王在這個國家擁有完全的行政權,可以任免王國幾乎所有的官員。似乎王國對中央政府的義務只是定期進貢和不定期服兵役。這壹時期,就中央權力結構而言,是以天皇為中心的絕對君主制。在地方權力和中央與地方關系方面,是地方分權的分封制和中央集權的郡縣制相結合,以地方分權為主。

漢高祖分封同姓王為漢景帝之前,諸侯國是壹個基本自治的行政實體。諸侯王在封建國家擁有不完全的行政權,可以任免王國的大部分官員。除中央任命的宰相外,諸侯“從以下除內史而得”,“從禦史、廷尉、完顏政、大夫而得,計為天子”(《史記·五家》)。這壹時期,中央政府雖然采取了“建諸侯國多而不足”的政策,削弱了部分諸侯國的實力,但仍有“誇州郡縣,連數十城”的強大諸侯國(《漢書·諸侯表序》),諸侯國整體實力依舊。因此,這壹時期漢朝的政治性質與前期基本相似。當然,集中化因素有所增加。

從吳楚之亂到漢武帝前期,諸侯國是壹個有限自治的行政實體。王子們在這個國家只有部分決策權,他們可以任免王國裏壹些級別較低的官員。《史記·淮南衡山王列傳》記載,漢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衡山王劉慈過失犯罪。“請逮捕並治療衡山王。天子不允,所以二百多石。”《史記集》引曰:“漢儀上註不到四百石,傳自中學。今王惡,天子所置。在此之前,衡山王至少有權力將官員安置在400石以下。這充分證明,在吳楚之亂後,諸侯仍然有權任免中下層的官員。這壹時期,在地方權力和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方面,集權與分權的比例基本相當。去中心化的時代已經成為歷史。

漢武帝後期以後,諸侯國完全喪失了行政權。諸侯“壹切官職由朝廷取用,不得自行設置”(《後漢書·官員五記》),完全剝奪了官員的任免權。“諸侯只得衣食稅,不得政”(《漢書·諸侯表序》)。諸侯王的稱號除了表達政治身份,獲取經濟利益,沒有其他政治意義。從此,藩屬國自治實體的色彩消失了。雖然在形式上仍與郡縣制並存,但體現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上的性質已經完全變成了壹元集權,封國只是地方行政體制的壹種特殊形式。至此,西漢完成了推進中央集權進程的歷史任務,實現了地方政府由復合制向單壹制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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